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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布医疗美容领域典型违法案例

来源: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3-15 16:05:55    责编: 徐文娟

为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2022年9月以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省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合肥海关、省税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药品监管局、省高院、省检察院等11个部门联合开展了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查办了一批医美领域违法案件。为举一反三,加强行业警示教育,推动社会共治,现公布医疗美容领域典型违法案例如下:

一、合肥亚典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7月25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合肥亚典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行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推广“美鼻”医美项目时使用了客户术前术后效果对比图,宣传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含有去皱等功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10月21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

二、合肥洛菲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无中文标签、无中文说明书、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2022年5月10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对合肥洛菲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无中文标签、无中文说明书、无医疗器械注册证的“derma shine电子注射器Panace-DS-50”,涉案货值金额19800元。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2022年11月28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罚款73260元的行政处罚。

三、付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案

根据投诉举报,淮北市卫生健康委对付某某开设的非法医疗美容场所进行检查。经查,付某某在淮北市某小区一寓所开办的非法医疗美容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本人未取得医师资格,先后于2022年1月和9月在其开设的非法医疗美容场所为两名女性顾客实施了医疗美容手术。当事人曾于2020年5月因无证行医被相山区卫生健康委进行过行政处罚一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2月5日,淮北市卫生健康委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药品、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0.12万元,罚款15万元。

四、屈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根据群众投诉,亳州市利辛县卫生健康委对屈某某开办的医疗美容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屈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其经营场所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9月14日,利辛县卫生健康委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药品、医疗器械,罚款5.5万元。

五、宿州择伊城医疗美容诊所未经监护人同意为未成年人实施美容整形手术案

2022年2月11日,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宿州市择伊城医疗美容诊所未经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意为未成年人刘某某施行鼻部美容整形手术。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2022年10月30日,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健康委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

六、单某某非法行医案

单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以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永镇乡经营医疗美容活动。2021年4月15日,单某某使用液氮冷冻祛斑物理疗法为被害人祛斑,造成被害人面部大面积冻伤。经鉴定,被害人面部液氮冻伤并遗留块状瘢痕的伤残等级为九级。2022年9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罪对被告人单某某依法提起公诉,单某某认罪认罚。2022年10月12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七、怀远县美莱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美培训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百度推广发布“轻医美培训在线咨询”广告,广告内容含有“保障学会、学会享受后期免费复学、免费按新技术进修、零基础起点学习班、由浅入深”“保障毕业、线上微信指导、线下下店协助、选择优秀的培训学校”等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将广告点击人次虚假显示为“已有6313人领取学习资料”字样,实际没有人领取资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9月26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消除影响,罚款1.08万元。

八、安徽省美橙医疗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2年6月29日,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对安徽省美橙医疗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检查时,在当事人店内美容室发现超过有效期的“伊肤泉皮肤滚针”“曙光健士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曼舒怡膏状敷料”等医疗器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2月6日,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1.8万元。

九、陈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2年8月2日,明光市卫生健康委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自己家中为他人开展注射肉毒素医疗美容服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0月12日,明光市卫生健康委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0.15万元,罚款5万元。

十、六安市添美莉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未经备案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2年7月12日,六安市金安区卫生健康委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经备案于2022年3月底至7月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9月26日,六安市金安区卫生健康委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0814元,并处罚款5000元。

十一、马鞍山市福华医疗美容门诊部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案

根据群众举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明马鞍山市福华医疗美容门诊部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等内容的广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11月15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万元。

十二、池州市灵创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使用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10月26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从事医疗美容服务,采购并使用的“SURGICAL BLADE(carbon steel) (手术刀片)”无进货查验记录和医疗器械注册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12月19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未依法注册的手术刀片89片、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