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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 亳州中院对其罚款5万元
来源: 亳州中院 2019-12-18 15:01:51 责编: 徐文娟

据亳州中院微信号消息,日前,因某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亳州中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缴清了罚款。

亳州中院民一庭在审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马某、田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该公司罔顾基本事实,在法庭上谎称未查询到涉事车辆承保信息,对田某举证向其转款1350元为交强险保费亦不予认可,但经当庭拨打该公司全国客服电话,能够查询到田某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相关信息;该公司对强制险保险单(抄件)中加盖的印章有异议,当法庭对其提出的“伪造印章”问题高度重视时,其谎称已报案,但经庭后核实,案涉印章已在本案一审后由上诉人予以收回,未经报案处理。该公司在该案中的虚假陈述行为严重妨害了诉讼秩序,影响了案件事实认定,遂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

诚实守信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行为准则。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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