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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踩弃窗跳楼 家人诉物业被驳回
二审法院:借物攀墙并不必然导致跳楼,物业无责
来源: 安徽新闻网-安徽商报 2020-01-06 10:33:35 责编: 徐文娟

安徽商报讯 合肥一女子与姐姐发生口角后,通过斜靠在墙上的一废弃防盗窗登上楼顶挡护墙跳楼。事发后,女子家人将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是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管理义务,增加了女子跳楼轻生的危险性,要求物业公司赔偿25万。瑶海区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造成女子攀爬便利,赔偿女子家属7万余元。昨日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获悉,合肥中院近日二审此案并进行了改判。

2019年的6月某日5时许,王女士(化名)进入合肥市瑶海区某小区,与居住在此的姐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有了轻生想法。随后,王女士来到姐姐所住楼栋的楼顶,发现该栋楼楼顶挡护墙过高攀登不上,接着又前往旁边另一栋楼楼顶,该顶层通道是敞开式,无门锁。此后,王女士发现挡护墙旁有废弃防盗窗斜靠在墙上,便通过该废弃防盗窗登上挡护墙跳楼,最终离开人世。

此后,王女士家人认为,小区物业公司存在管理疏漏,便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30%的侵权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5万余元。其家人诉称,王女士并非该小区住户,但当她进入小区时,值守保安既未对其盘查,也未进行询问登记,客观上为其轻生创造了条件。在王女士进入小区后,在与姐姐发生口角、大声争执时,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加以劝阻。最重要的是,物业公司没有在进入顶层通道处设置门锁,也没有对顶层堆放的废弃防盗窗进行清理,导致王女士顺利进入顶层,且利用废弃防盗窗登上护墙,客观上增加了跳楼轻生的危险性。

“涉事楼顶的挡护墙高约1.6米,死者也差不多身高,这种情况下,其单凭自身力量是完全无法爬到挡护墙上的,正是由于物业公司未对楼顶进行清理,导致有废弃防盗窗靠在挡护墙旁,无疑具有导致他人坠楼身亡的高度危险性,给攀爬跳楼带来了便利。物业公司的行为与死者死亡之间是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的。”

■说法 严重后果系主动 物业不担责

对此,瑶海区法院一审认为,事发天台的挡护墙旁有废弃防盗窗斜靠在墙上,周围无警示标志,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对天台进行巡视,也没对废弃物进行清理,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王女士攀爬的便利,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女士家属各项损失计7.5万余元。

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王女士是高坠轻生死亡,后果并非因侵权等第三方意外原因造成,身亡结果和物业公司物业管理之间也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当构成法律上的归责原因。合肥中院二审认为,王女士是自杀身亡,且生前王女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爬上挡护墙并跳下楼的严重后果应有足够的预见能力;即使楼顶存在的废弃防盗窗为王女士爬上挡护墙提供了便利,但爬上挡护墙并不必然导致其跳楼,死亡后果是其主动行为造成;物业公司无法预见王女士的轻生行为,也非明知其有轻生行为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据此,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物业公司对于王女士的身亡具有过错。近日,合肥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女士家人的诉讼请求。(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文 周继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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