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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院探索金融案件财产处置新方式 隐匿财产避处罚将被限制高消费
来源: 合肥报业全媒体 2020-01-07 10:00:09 责编: 徐文娟

1月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金融审判执行工作 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围绕金融审判、执行的新理念、新任务提出了一系列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的司法工作举措。昨天下午,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汪利民就推动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举措、维护金融安全等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脉,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是其价值本源。助力实体经济发展,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引导和规范金融交易,是金融审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对此,汪利民指出,在《意见》中提到,严格规制高息借贷行为,准确认定借款本金及利息,严格把握背离实体经济利润的过高利率边界,防范当事人以收取管理费、咨询费、服务费、保证金等方式变相抬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此外,依法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妥善审理股权融资、保理合同、让与担保、委托理财等新类型纠纷案件,不轻易否定其效力。

对于金融案件多元化解决机制方面,《意见》指出,完善金融案件多元解纷平台,将金融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功能转型升级并推行线上线下调解。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金融纠纷调解工作室、服务窗口,供调解、仲裁、公证等组织开展调解工作。鼓励金融纠纷当事人先行协商和解,促进非诉解决机制与审判、执行。

严厉打击金融违法

“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为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安全,《意见》指出,首先将依法处理金融违法行为,坚决打击非法集资、信用卡诈骗、骗取贷款等金融领域犯罪,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准确甄别以财富管理、私募股权、虚拟货币、互联网金融等名义进行的金融违法行为,审慎确定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发现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

积极预防金融风险,妥善审理涉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债权类纠纷,涉证券、期货、债券类纠纷,涉科创专板等区域性股权市场类纠纷,以及企业破产案件,避免引发区域性风险和群体性事件。

探索财产处置新方式

依法保护金融市场主体的胜诉利益是金融案件执行的重中之重,也是构建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为此,汪利民也对《意见》中这部分做了答疑解惑。“对故意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纳入失信、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资产处置慢、处置难一直是金融案件执行难的症结之一。《意见》提出,组建金融案件专业化执行团队,或者在普执案件中确定专人办理金融执行案件,提升金融债权实现效率。优化办案流程,健全网络查控体系,强化网上拍卖机制,积极推进流拍资产的变卖、以物抵债等程序。

探索财产处置新方式。积极引入“第三方参与”机制,对无力偿债但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且还款意愿良好的企业,协调政府机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三方,采取资产重组、转股、委托经营等方式盘活资产,实现当事人财产权益最大化。

另外,对被执行企业符合破产条件的案件,及时移送破产审查,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的拯救功能,努力使债权得到清偿或部分清偿;对没有发展前景,债台高筑的“僵尸企业”,加大执行转破产的力度,化解执行积案,引导市场主体有序退出。

(记者 张梦怡 实习生 王佩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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