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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人注意!“疫情防控减免税收”优惠政策指南来了
来源: 中安在线 2020-03-27 08:57:19 责编: 刘东伟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和文件,出台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采取了“免、减、缓、退、降、延、保”七项措施,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一、“免”:免征相关税费

(一)免征特定服务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要点:从2020年1月1日至疫情结束(具体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对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对象:提供以下四类服务的纳税人:一是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二是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三是提供生活服务的纳税人,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四是提供收派服务的纳税人,即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办理流程: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优惠的,应开具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选择免税性质代码:0001120602-0001120605,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二)免征医护救治个人所得税

政策要点: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结束(具体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结束(具体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适用对象:一是取得各级政府规定标准和奖金标准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二是取得单位发放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的职工。

办理流程:无需申报,留存好奖金、实物等发放资料。

(三)免征捐赠物资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要点: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适用对象:符合上述公益性捐赠规定的纳税人。

办理流程: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优惠的,应开具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选择免税性质代码:0001120606,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二、“减”: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要点:因疫情原因导致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适用对象:因疫情原因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重大损失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纳税人提交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由有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执行。纳税人申请上述困难减免,减免税代码应选择0008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0010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缓”:缓缴税款

政策要点: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适用对象: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

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安徽省税务局负责受理审批,审批同意后通知纳税人按照延迟期限缴纳税款。

四、“退”: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要点: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适用对象: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流程及时办理退税。

五、“降”:阶段性降低税费负担

(一)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负担

政策要点: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安徽省内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提供的3%征收率货物、劳务与服务。

办理流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升级开票系统,开具1%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在办理申报上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六、“延”:延长特定行业2020年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年限

政策要点: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适用对象: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办理流程: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七、“保”:保证纳税人涉税优惠权益

(一)保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涉税优惠

政策要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结束(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适用对象: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办理流程:纳税人申报享受,留存资料备查。季度申报中享受该项政策的企业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二)保证公益捐赠纳税人涉税优惠权益

政策要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结束(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适用对象:符合上述捐赠规定的纳税人。

办理流程: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应行次。企业应留存捐赠票据、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留存期限为五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8.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皖政办明电【2020】6号)

9.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措施》(皖市监发【202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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