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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办法 解决医保监管查处基金追回"最后一公里"问题
来源: 中安在线 2020-05-07 09:00:24 责编: 徐文娟

据中安在线报道 日前,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出台《安徽省医疗保障监管查处基金追回流程管理暂行办法》,全流程规范监管查处应追回基金的认定、缴拨、核算、分配、使用等工作,积极解决医保监管查处基金追回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新医保部门组建以来,始终将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坚持“公立民营一样查、大额小额一起查、所有线索一律查、机构人员一同处理”,加力推进、多措并举、系统联动、重拳出击,2019年,全省各级通过飞行检查、交叉互查等方式对3.4万家定点医药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共计追回基金8.72亿元,全省医保基金支出增幅同比下降6.9个百分点。

但在工作过程中,同时也发现如下问题:经查处应追回的基金如何追缴、追缴到哪、何时到账、怎么核算,各地处理方式不同、标准不一。有的将追回额度直接抵扣次月或年度基金预算额度;有的将基金追回和行政处罚混用甚至相互替用;有的追回不及时、不足额、不到位或简单进行账务处理;有的以监管反馈意见或口头等非正式方式通知退款;有的退款进入经办机构支出户或财政专户;有的核算科目不准确,导致医院还误认为是基金支付不足、计入医保“欠款”等等。这些“最后一公里”问题,如不加以及时研究解决,既会弱化即时“惩罚”效应,也会产生权力寻租的廉政风险。

为此,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坚持问题导向,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一个专门的办法,用制度守护医保基金这块“唐僧肉”。《办法》围绕监管查处基金追回的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到应追必追、及时足额、精准归集。

《办法》规定,医保部门在实施监管行为中发现定点医药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骗取套取医保基金情形,依据法律法规、定点协议等规定进行查处认定的基金,都应如实追回。同时,兼顾少数参保对象的个体性骗保套保行为,确保应追对象“一人不少”。

《办法》以程序规范为重点,细分了医保监管查处的行为,明确了追回基金的认定方式、条件时限等格式化文本,要求书面出具基金追回《通知单》,列明被追回基金的险种、额度、时限、账户等基本信息;此外,对退款的入账凭证等信息要及时告知有关方面,保障信息畅通。

《办法》严格落实社保基金财务核算制度,明确基金追回后定点医药机构和经办机构统一通过“冲销”收支科目进行核算,在此基础上,按财政部门要求通过实时退款或年度结算等方式清缴至财政专户,全面精准反映基金盘子“真面貌”。

针对异地就医结算流程较多,在实际操作中客观存在应追回但无法细分险种、额度或归属地等情况,《办法》专门进行了制度设计,根据各统筹地区上年度支付至被检查定点医药机构的基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折算,创造性设计被追回基金的细化分解,按公式化计算分解结果,在通过异地就医账户限时返回至归属地,既实现了“基金归谁、回笼给谁、原路归集”,又避免追回基金分解时分配不均、相关方面相互“争取”、各不相让的问题。

《办法》要求,被追回的基金应按入账年度统一归集统筹地区医保统筹基金,按照医保统筹基金规定用于待遇支出,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弥补医疗保障部门工作经费开支或挤占挪用于其他方面支出,规范基金使用范围和用途,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完整。

《办法》既强化了医保部门的多种监管查处行为的基金追回,又规范了巡视巡察、审计监督、财政监督等外部监督查处或移交问题线索的承接应用,还鼓励和引导医药机构自查自纠,推动形成医保基金齐抓共管的“大监管”机制。

目前,安徽省已将本《办法》的实施纳入今年的基金监管宣传月活动和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同部署、同宣传、同执行,必将实现监管查处应追回的基金险种“全覆盖”、追回对象“无死角”、基金归集“零漏洞”,有效解决基金追回程序不完备、追缴不及时、退款不足额、信息不畅通、分配不科学、核算不统一、使用不规范等监管“最后一公里”问题,助推全省医保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茆先龙 记者 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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