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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食用野生动物最高十倍罚款
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我省拟修订相关办法
来源: 安徽新闻网-安徽商报 2020-05-18 09:06:48 责编: 徐文娟

安徽商报讯(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刘媛媛) 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安徽如何落实?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5月17日从省林业局获悉,省林业局近期组织了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修改,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已于近期结束。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改草案)》),我省将全面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食用野生动物或面临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办法(修改草案)》中明确,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同时明确,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国家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在违规处罚上,《办法(修改草案)》提出,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以食用为目的,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除了将被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也可能面临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另外,以食用为目的,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或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都可能面临没收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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