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安徽新闻网 > 安徽
接种疫苗异常反应补偿范围扩大
安徽省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修正案等你提意见 疾控机构不再承担接种工作
来源: 安徽新闻网-安徽商报 2020-06-05 09:57:44 责编: 徐文娟

《安徽省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对推进我省预防接种工作、维护儿童生命健康产生深远影响。不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预防接种管理体制亟须完善,我省现行《条例》亟需修改。6月3日,安徽省司法厅就《安徽省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疾控机构不再承担接种工作

意见稿统一将“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大家熟知的“第一类疫苗”“第二类疫苗”,修改为“免疫规划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

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区域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接种单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并应当报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而疾控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指导各有关单位开展工作,不再承担接种、办理预防接种证等工作。

接种部分疫苗可收取服务费

意见稿显示,接种单位接种免疫规划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除收取疫苗费用外,可收取接种服务费。

原《条例》规定,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的接种单位或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办理预防接种证。意见稿修改为“儿童出生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的接种单位或者接生新生儿的医疗机构,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

意见稿规定,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按照规定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应当向儿童居住地或者托幼机构、学校所在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按照规定补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托幼机构、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等提供技术指导。

接种异常反应放宽认定标准

意见稿完善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报告和调查等程序,对异常反应的报告内容、对象和责任单位等都作出新规定,明确接种单位、医疗机构等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部门,由卫生部门改为疾控机构,对有重大影响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明确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和药品监督管理按照职责组织调查、处理。

此外,意见稿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放宽了认定标准,将补偿范围扩大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的”。将疫苗购进、接收、储存、配送、供应记录的保存备查期限,由2年延长至5年。

■温馨提示

征询时间:即日起至7月3日

参与方式: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三处(邮政编码23003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ahssftlfsc@163.com。

通讯员 彭继友 高珊珊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相关新闻
省市场监管局公布 两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