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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佩戴口罩” 入法
《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来源: 安徽新闻网-安徽商报 2020-06-07 09:44:39 责编: 徐文娟

2006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对规范我省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卫生环境、预防和控制疾病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影响健康因素日益复杂,亟需对《条例》进行修改。2020年6月4日开始,安徽省司法厅就《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明确公共场所范围

意见稿明确了各级政府职责,明确爱卫会职责和分工。明确了公共场所的范围、集贸市场、住宅小区等重点区域卫生管理要求。

意见稿显示,公共场所是指进行工作、学习、生活、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旅游、医疗卫生、休息的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宾馆、餐饮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商场、集贸市场、客运站、写字楼、影剧院、浴场、美容美发店、体育场馆、展览馆、景区、公园、广场、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厕所。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培训,依法持有健康合格证明,保持个人卫生。

集贸市场应当实行标准化建设,做好功能分区和布局,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容器和供排水等公共卫生设施,确保市场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涉及活禽经营等行为的,应当做好清洁消毒,废弃物、病死畜禽处理应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

这些情况下戴口罩

意见稿表示,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不吃病死、死亡原因不明或者可能传播疾病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及其产品。

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健康的卫生习惯:咳嗽、打喷嚏时应当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或在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应当佩戴口罩。

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方面,意见稿明确,爱卫会应当组织全社会开展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

这些情况下要罚款

意见稿明确,违反规定,混合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设有禁入标志的公共场所,未及时清除宠物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吸烟的,由有关职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随地便溺的,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此前是10元以上50元以下);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废旧电池,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此前是5元至25元);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的,可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此前是50元以下)。

通讯员 彭继友 周清华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文

余红霞/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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