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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来源: 安徽新闻网-安徽商报 2020-07-03 09:03:32 责编: 徐文娟

安徽商报讯 新、改、扩建居民住宅区要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学校文化体育设施应向公众开放。7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设区市应建公共图书馆等设施

《条例》共6章42条,其中明确安徽将规范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公共文化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和布局,形成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应当建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剧院、公共体育场馆、全民健身中心、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设施。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同时规定,整合在村(社区)的文化活动室、农家(职工)书屋、闲置校园等资源,建设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并建有体育健身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和城市公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学校文化体育设施应向公众开放

《条例》明确,安徽将进一步丰富公共文化服务提供。其中,对公益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优惠的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设施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示相关服务信息、开放时限要求等作出规定。

《条例》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纪念馆等国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免费开放;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免费或优惠开放;工人文化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青年之家、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等应当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残疾人、低收入居民等群体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此外,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限,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开放时限,并应当与工作、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作适当延长。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学校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和非国有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面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学校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在不影响教学秩序和安全的情况下向公众开放。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武鹏 实习生 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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