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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楼“蜕皮”砸伤人 全楼居民成被告
非高空抛物不应担责 应由提供部分物业服务的社居委担责…… 楼内住户各持己见 法院未当庭宣判
来源: 安徽新闻网-安徽商报 2020-07-06 10:28:38 责编: 徐文娟

据安徽商报报道 巢湖市6旬男子高某某,被一小区楼房墙面脱落的水泥块和瓷砖砸伤,最终落下4处伤残。事后,高某某将事发楼栋共30余户居民及辖区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至巢湖市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共计35万余元。今年7月3日,巢湖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众多被告居民认为此事不应找他们索赔。

楼房外立面脱落砸中人

高某某诉称,2019年10月2日上午,他在巢湖市朝阳新村沿街某栋楼下,去到此前停放的电动车准备离开,却突然被楼上坠落的水泥块和瓷砖砸中。高某某当时就被砸倒。送医诊断后,高某某被确诊为左侧肩胛骨粉碎骨折、左侧共12根肋骨骨折、腰椎横凸也骨折、腰椎椎体也有骨折情况。高某某称,伤情让他落下了一处8级伤残、两处9级伤残和一处10级伤残,给他的生活带来不可挽回的影响。

据了解,事发居民楼是一栋沿街楼房,共5层,1层是门面,上面4层是住宅,发生脱落的部位是5楼位置的外立面。该小区是老旧小区,1997年左右建设,没有物业公司管理。高某某认为,楼房的外立面是该栋楼内居民的共有部分,因此楼内的居民需要为此负责;另外,小区所在社居委事实上行使部分物业管理职能,因此也应该对他的损伤负责。

7月3日,巢湖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其间,该社居委辩称,事发小区是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为解决无物业管理造成的卫生等居民生活问题,社居委根据街道的安排,协助做好小区内的保洁、卫生、秩序维护等服务工作,但并不等于该小区的业主将物业服务转移至社居委,双方不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社居委认为,其不是管理人,所以不应该对此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住户认为己方不该担责

广大被告住户也表示,此事是一场意外,住户并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伤者的损失应由辖区的街道办事处和社居委来承担。其中一住户认为,事发小区虽没有委托物业企业,但业主均向巢湖市公共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缴纳了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小区的物业管理特别是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职能,实际是由街道办事处代为行使,“街道办事处作位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人,既未组织业主进行维修,也未组织业主讨论维修,未依法使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因此,对高某某的损害发生具有明显过错。”

另外,有住户认为,住户一直向社居委缴纳卫生费等费用,该费用实际是缴纳给社居委的物业费用,社居委实际也代为行使部分物业服务职能,应该是案涉楼房的实际物业管理者,双方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但楼房此前已发生过瓷砖脱落的情况,社居委既没有开展维修,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责任。”

此外,还有不少住户认为,外立面是自然脱落,不是住户人为因素导致,也不是高空抛物,所以高某某找楼内居民索赔没有道理。他们认为,高某某在此事中也有一定责任,因为高某某当时是将电动车停在楼下棋牌室门口,自己坐在电动车上,其没有将车停在应停的位置,也不是为了生活工作至该处,所以自身应担责。

当天的庭审从8:30持续到13:00,此案未当庭宣判,下一步巢湖法院将根据案情作出进一步处理。本报也将继续关注此事。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实习生 邹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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