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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女儿“交给”邻村人后走失 20年后父母起诉获赔47万
来源: 安徽新闻网-安徽商报 2020-09-09 11:16:59 责编: 徐文娟

据安徽商报报道: 家住临泉县的李先生(化名)夫妇一纸诉状将邻村王先生(化名)起诉至法院,因为王先生22年前将李先生8岁的女儿带出远门玩杂技,结果女儿失踪再也没能回家。9月4日,临泉县法院公布此案判决,王先生被判承担主要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李先生夫妇诉称,他们和王先生是邻村关系,王先生以前常年在外玩杂技。1998年的时候,王先生将李先生年仅8岁的女儿小娟(化名)带出去玩杂技,当年回来时并未将小娟带回来。王先生给出的解释是小娟走失了。之后,李先生多方寻找女儿但一直杳无音信。

因女儿失踪时间至今已有20多年,2018年,李先生向法院申请宣告小娟死亡,2019年,临泉县法院依法判决宣告小娟死亡。

李先生认为,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王先生带其女儿出去未尽到监护职责,造成其女儿小娟失踪并死亡,对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李先生夫妇将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77万余元。

对此,王先生辩称,当年小娟出门玩杂技时,并不是由他带走,而是跟随他妻子出去的。而且“当时我们双方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由派出所调解处理。”另外,王先生称,事发是1998年,此案已经超出诉讼时效,“小娟是法院宣告死亡,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死亡,宣告死亡是一种保护被宣告死亡人员的财产以及财产如何处分的制度,但不是赔偿的依据,因此对方索赔没有法律依据。”  

■说法

邻村男子未尽监护责任 赔偿47万

法院认为,当时李先生夫妇为了“想让小孩出去挣点钱”将刚报过名没来得及上学的小娟交给邻村的王先生,让王先生带小娟出去“玩杂技”,小娟的监护职责自然由父母临时转移给了王先生,在此期间王先生应当尽到对小娟的监护义务。

王先生没有很好地尽到监护义务是导致小娟走失直至被宣告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小娟父母以挣钱为目的将8周岁的女儿交给他人带到外地,是对未成年子女严重不负责任的见利忘义的行为,父母对小娟的宣告死亡应当承担仅次于王先生的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我国法律关于侵权造成的死亡一般是生理死亡,但不能因此把宣告死亡排除在人身损害诉讼之外,因为宣告死亡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虽为推定死亡,但其法律后果与实际生理死亡基本相同。同时,宣告死亡造成近亲属的伤害往往不亚于实际死亡,有的甚至伤害更深。

据此,临泉县法院判决,王先生承担60%责任,赔偿李先生夫妇47万余元。

( 张剑 周继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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