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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被狗咬伤,狗主人反诉其父母 法院:父母未制止孩子逗狗担主责
来源: 安徽新闻网-安徽商报 2020-09-21 09:53:39 责编: 徐文娟

据安徽商报报道 昨日,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获悉, 9月16日,宿州中院终审判决一起案件,一名10岁男孩被松狮犬咬伤,男孩的父母起诉狗的主人,却被判承担大部分责任。

2019年10月3日14时许,家住宿州砀山县的郭女士(化名)开车去当地居民康先生开设的中医诊所看病,车中载着其丈夫和10岁儿子小明(化名)。到诊所后,小明走向路东康先生拴狗的地方和一条松狮犬玩耍,其间不慎被该犬咬伤面部,小明被父母送医后,康先生垫付了医药费7000元。

事后,因费用问题双方发生分歧,郭女士夫妇将康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费用6万余元。郭女士认为,康先生饲养的狗没有按照规定办理饲养证件,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并且在公共场所进行饲养,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警示措施,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康先生辩称,本案事实是郭女士去了诊所,而其儿子故意挑逗静卧在树下坑窝里面的松狮犬,在挑逗的过程被咬伤,整个过程其父母均在现场,却没有有效制止。康先生称,他拴狗的地方是远离路的河边,平时人员稀少,而且其松狮犬被拴7年从未放开过,因此已对饲养的狗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 康先生认为,小明下车后走向小狗将其唤起进行挑逗,并低头弯腰把手伸进狗的食盆,狗出于护食的天性,又加上遇到生人,才咬伤的小明,其自身过错较大。因此,康先生进行反诉,要求小明父母返还他垫付的医疗费7000元。

■说法

故意逗狗 父母未及时制止担主责

砀山县法院审理认为,经过调查核实,小明受伤产生的总损失应为2.2万余元。本案中,小明下车后和陌生松狮犬玩耍,在空间上其父母距离小明较近,应当预料到可能会发生意外,但并没有及时阻止,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康先生长期在马路旁边饲养该松狮犬,未采取安全隔离措施,仅用铁链将狗拴在马路旁,对来往的行人仍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导致行人可接触到该犬,致使未成年人小明被该犬咬伤,康先生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康先生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为宜。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扣除已垫付的7000元,康先生还要赔偿小明各项损失2183元。

小明父母不服提起上诉。宿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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