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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警大队原大队长戴玉程受贿一案二审维持原判受贿50.15万获刑三年三个月
来源: 安徽新闻网-新安晚报 2021-01-24 09:50:00 责编: 徐文娟

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原大队长戴玉程受贿一案,二审已审结,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判决书。十多年来,戴玉程受贿50.15万。合肥中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戴玉程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记者注意到,一审宣判后,戴玉程上诉称其受到刑讯逼供,但合肥中院查明,其并未受到刑讯逼供。

原判认定,2007年8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戴玉程任合肥市公安局龙岗派出所所长,负责辖区内治安管理、户籍管理等事项;2013年9月至案发,戴玉程任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以下简称瑶海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负责辖区内的刑事侦查等工作,并对各责任区刑警队进行业务指导。戴玉程在担任龙岗派出所所长和瑶海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戴玉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501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戴玉程主动交代了部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戴玉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追缴被告人戴玉程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万一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戴玉程不服,提出上诉。其认为,原判认定他收受徐某琴30万元证据不足,其相关有罪供述及自书材料是办案机关使用威胁、欺骗、虐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另外,还有一些钱财是朋友间的人情往来,不应该认定为受贿。

合肥中院二审认定,办案机关讯问戴玉程的相关同步录音录像完整记录了办案人员讯问戴玉程的全过程,办案人员在讯问戴玉程时并没有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戴玉程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有罪供述;戴玉程在接受讯问时,思维清晰、语言流畅、精神状态良好;讯问结束后,办案人员充分保障了戴玉程阅读、修改笔录的权利,戴玉程经阅看笔录后,对笔录中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并签名、捺印予以确认。因此,戴玉程及其辩护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合肥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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