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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狱期间手机靓号被过户 男子状告联通淮北分公司
​ 法院判决将号码恢复到他名下
来源: 安徽新闻网-安徽商报 2021-03-02 08:38:50 责编: 徐文娟

我省一男子李先生(化名)一纸诉状,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下称中国联通淮北分公司)起诉至法院,因为他在服刑期间,自己的尾号是“111111”的手机靓号,被过户到了他人名下。李先生认为,自己在服刑期间不可能到现场办理过户手续,这一切他都不知道,是有人冒充他将号码过户了。因此,他希望中国联通淮北分公司能把靓号“还”给他。2021年2月7日,淮北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事件] 入狱期间靓号被过户

2010年,李先生在中国联通淮北分公司处办理尾号“111111”的手机号码,一直正常使用该号码。

2015年12月,他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关押,后经法院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李先生称,他被关押后,这个手机号码交给其姐姐使用,其姐姐一直交费正常使用。

然而,2016年4月23日,他姐姐得知,这个号码被过户到别人的名下了。后来,他发现,号码被过户到第三人王某名下。

李先生称,他姐姐之后一直投诉要求中国联通淮北分公司将该号码重新变更过户到他名下,但是对方公司一再推辞。“按照正常变更过户规定,客户本人必须到营业厅签字才能将该号码过户,而我一直到2019年10月都在服刑。”李先生说,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中国联通淮北分公司违规操作将他的号码过户到他人名下,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因该号码未能使用,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中国联通淮北分公司承担。

据此,他将中国联通淮北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将尾号“111111”手机号码变更过户至他的名下,并赔偿其损失10万元。

[辩称]过户时有原告身份证原件

对于此事,中国联通淮北分公司一方在庭上辩称,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第三人王某和一个相貌与李先生相似的人一起前来办理,且持有李先生的身份证原件。联通淮北分公司作为通信公司,并非是司法机关,只能根据持有的身份证与个人的相貌进行表面审查,无法进行严格比对,导致将号码变更到了王某名下。

该公司辩称,即使存在冒名问题,在整个过程中,联通淮北分公司并没有任何过错。另外,李先生所主张的损失没有依据,一是联通公司在整个过程中没有过错,二是造成号码变更的责任主体不是联通公司,而是第三人。

在庭审现场,第三人王某则认为,他是通过中间人花钱买这个号码的,当时他的朋友许某告诉他有个号码,他就给了许某10万元现金购买了号码,要是联通公司不过户,他不可能给钱。至于当时来过户的是不是李先生,王某称,他认为就是李先生本人。

庭审现场,法官让李先生摘下口罩让王某仔细看一看。王某称,当时来过户的就是李先生。而李先生表示这不可能,他那段时间一直在服刑。

■说法 联通公司将号码恢复给原告

淮北相山区法院一审查明,2016年4月23日,中国联通淮北分公司办理了该手机号码的过户业务,将客户名称由李先生变更为王某,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其中业务受理单上备注“用户双方本人到场申请”。另外,入网服务协议记载:“甲方欲将业务号码过户时,应先交清所有费用,过户时须由双方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理。”

一审认为,李先生在中国联通淮北分公司办理了该手机号使用业务,并按约支付费用,双方形成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均应按约履行。淮北分公司在李先生本人未到场且无授权的情况下,未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将涉案手机号过户至第三人,该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中国联通淮北分公司辩称上述业务的办理是李先生本人与第三人共同办理,因李先生提供的证据证明办理业务时,其被羁押,因此,对中国联通淮北分公司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李先生主张联通淮北分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虽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但因该号码过户至他人,致使其不能正常使用,中国联通淮北分公司存在过错,法院酌定赔偿李先生2000元。

据此,一审判决,中国联通淮北分公司将尾号是“111111”手机号客户名称恢复办理到李先生名下,李先生、王某予以协助办理;联通淮北分公司赔偿李先生2000元。

一审判决后,第三人王某提起上诉。淮北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习生 吴煜怡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文 周继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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