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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检察机关发布6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来源: 安徽检察 2021-04-25 15:58:15 责编: 徐文娟

4月25日,“安徽检察”微信号发布6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一、合肥许某、王某侵犯著作权案(此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典型案例)

二、合肥赵某某等侵犯著作权案(此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典型案例)

三、滁州程某、王某二人侵犯著作权案(此案入选安徽省2020年度打击侵权假冒典型案例)

四、合肥许某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五、滁州李某、华某侵犯著作权案

六、宣城聂某等四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案

具体如下:

案例一

合肥许某、王某侵犯著作权案

一、案件事实

自2014年5月始,被告人许某租用服务器,采用“关关采集复制软件”“爬虫软件”,未经著作权人授权,采集复制他人文字作品上传至其个人运营的网站供读者免费阅读以增加读者点击量,并通过广告联盟投放广告非法获利。为扩大规模,许某于2015年成立合肥酷啋咪网络科技公司,先后聘用编辑、技术人员十余名,架设了小小书屋、虎踞阁、263ZW等6个盗版侵权网站,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共500万余份,吸收会员32万余名,网站总点击量约达18 亿次。仅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通过宣传易、洛米等广告联盟在其盗版网站上投放宣传广告获利即达700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系许某聘用的首名员工,其明知许某从事侵犯著作权行为,仍长期从事侵权作品复制、编辑以及工资发放、人事管理等工作。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被害单位到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报案,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于2017年12月7日对许某、王某以涉嫌侵害著作权罪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1月12日对许某刑事拘留。2月14日,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许某。7月12日,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于11月5日提起公诉。2019年4月26日,高新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同年9月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评析意见

本案是一起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重大侵犯著作权案,作案时间长达四年,侵权作品500余万份,吸收会员30余万人,网络点击量近18亿次,犯罪情节十分严重。检察机关在依法有力打击犯罪的同时,积极推动追赃挽损,并借力新闻媒体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增强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收到良好成效。

(一)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收集固定证据。针对犯罪嫌疑人以及辩护人提出的涉案网站复制的文字作品中并非全部是侵犯著作权作品,侵权作品有重复计算,点击量、会员人数均是网站自行修改,不能反映真实数字等问题,检察官多次与侦查人员会商研究,通过采取客观无区别的抽样方式进行鉴定,证实抽样作品全部为侵权作品,并由此确定侵权作品数量;网站点击量、会员人数均是客观真实的反映,无法以人为方式从后台改动。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被一审、二审法院全部采纳。

(二)严格细致审查,增强抗辩针对性。本案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侵权行为,专业性、技术性、隐蔽性较强,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侵害网站并非著作权人、所使用的“爬虫软件”等均是公开获得、该案应该适用避风港原则等多项辩解。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深入研究了相关专业知识,明确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技术上的免责条款,开庭时一一作出有力反驳,精准指控犯罪。

(三)推动追赃挽损,全力挽回经济损失。审查起诉中,检察官及时要求侦查机关冻结许某账户上的违法所得数百万元,防止资产转移,并认真做好释法说理工作,积极督促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在检察官多次劝导下,被告人家属向被害单位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四)适度宣传报道,营造保护知识产权浓厚氛围。本案的成功办理受到社会好评,引发广泛关注,中宣部、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组织多家媒体到高新区人民检察院采访,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社会与法频道《一线》栏目作了专题报道,展示了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保护了人民大众投身创作的积极性,营造了全社会良好舆论氛围。

案例二

合肥赵某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一、案件事实

2015年以来,被告人赵某某未经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指使被告人王某扫描排版正版图书,并由被告人徐某的华东印刷厂将王某排版的书籍进行印刷、装订,同时雇用被告人王运某、王五某和王甲负责日常盗版图书的接发货,再通过物流渠道将盗版图书销往全国各地。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3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王运某、王五某和王甲共计销售盗版图书178万余册。2017年3月16日,公安机关在北京市通州区赵某某租用的2个仓库内查获盗版图书近20万册。被告人赵某某共计向被告人王某支付扫描排版费用40余万元,向被告人徐某支付印刷装订费用180余万元。

被告人周某、刘某某分别低价购入盗版图书后加价卖给被告人谢瑞。被告人谢瑞雇佣陶阳某为其管理图书打包人员及联系上家供货,雇佣陶旭某为其管理网店客服人员及管理资金,雇佣汪安某、薛某、郝智某、陶严某为其从事盗版图书打包、打单等工作,将所购买盗版图书,通过在淘宝网开设的贝塔、胜雪、韵集等图书专营店对外销售近59万册。此外,公安机关从谢瑞位于合肥的多个仓库中查货盗版图书5.5万余册,盗版光碟1.6万余张。

二、诉讼过程

该案经群众举报,合肥市肥西县公安局于2016年12月27日对本案立案侦查,并于2017年3月18日对赵某某刑事拘留。案发后,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合肥市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统一由该院办理)检察官第一时间与侦查人员取得联系,多次会同侦查人员召开案情研判会议,并提出取证意见。

4月24日,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赵某某。7月24日,合肥市肥西县公安局以赵某某等16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针对不同被告人责任划分、涉案数额等问题进行细致审查,先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多次讯问被告人。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2月5日提起公诉,同年11月27日,高新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其余各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人上诉,2019年6月1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评析意见

该案是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出版局等五部门联合挂牌督办的一起重大侵权盗版案件,盗版图书数量特别多,涉案金额特别大,涉案人员众多,并且部分图书印刷中使用了低劣油墨含有毒有害成分,给购书者特别是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带来隐患,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成功摧毁一个跨省印刷、销售盗版图书网络,净化了图书市场和阅读环境。

(一)做实提前介入,筑牢指控犯罪根基。提前介入期间,检察官对案件的法律适用定性提出意见,对众多涉案人员责任予以划分,对部分犯罪嫌疑人主观是否明知的判断、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等问题提出引导取证意见,推动公安机关全面、准确收集固定证据,为该案顺利办理打下坚实基础。

(二)做足出庭准备,及时消解影响指控犯罪隐患。针对讯问中部分被告人提出销售盗版书籍中存在“刷单”情况的辩解,检察官及时要求侦查人员补充侦查,准确认定了犯罪数额。开庭审理时,检察官面向100多名旁听庭审的企业代表、机关代表等各界人士,当庭有力指控犯罪,有条不紊反驳众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不合理辩解及辩护意见,展示了检察官专业素养和精神风貌。

(三)做好延伸工作,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实效。该案办结后,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及时总结办案经验,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固化,如积极探索建立重点企业联席备案制度,定期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加强工作沟通,邀请辖区企业座谈,及时掌握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等。针对企业需求,合肥市高新人民察院积极“送法进企业”,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提升了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意识,解决了企业干事创业的后顾之忧,激发了企业开拓创新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案例三

滁州程某、王某二人侵犯著作权案

(此案系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版权局联(2020)2号联合挂牌督办案件)

一、案件事实

2018年2月,被告人程某、王某将购买的浙江海德公司数控系统中四种芯片拆解下来送到北京中关村革新创展科技有限公司陈洪新(另案处理)处进行芯片解密,程序破解后,显示为成都鑫科瑞数控技术有限公司拥有著作权的数控程序。

被告人程某、王某继续购买空白芯片通过革新创展科技有限公司和陈洪新将破解的程序烧录复制其中,再通过购买主板、金属外壳、显示屏、电缆等零部件组装成数控系统。2018年11月,王某注册成立蚌埠华数源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两人以该公司名义在淘宝、微信等网络平台销售侵犯成都鑫科瑞数控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的数控系统。截止案发,被告人程某、王某共复制鑫科瑞数控技术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程序芯片2511份。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安徽省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王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10月6日向定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3日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滁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3日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月29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程某、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2万元,追缴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查获的侵权芯片予以没收。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评析意见

(一)细致办案,精准引导取证。本案涉及侵犯的是计算机软件程序、取证难度大,为确保案件顺利办理,检察官积极全面引导证据收集,着力解决取证方向、法律适用等疑难复杂问题,增强了指控力度。在审查起诉期间,引导侦查人员围绕定罪的关键环节进行侦查取证。一是该案涉及鉴定意见中检材来源问题,对每一份检材来源都要确保电子数据提取过程中载体鉴真。二是提出电子数据收集和搜查扣押过程中电子数据固定问题。检察官发现办案机关对于犯罪分子第一步非法解密成都鑫科瑞公司的数控程序通过什么方式交付以及如何证明后期烧制复制芯片的内容是否一致部分证据薄弱,及时以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引导侦查人员通过网络邮件提取、对现场扣押的电脑做电子证据固定、提取笔录等补强电子证据内容的统一性鉴真。三是查明复制份数。卷内审计报告结论认定复制侵权程序3232份,该审计报告依据为被告人所做流水账册以及微信转账记录且该份审计报告被告人和辩护人均予以认可。随关联案件北京革新创展公司陈洪新办理过程中,陈洪新辩护人提出部分转账金额是用于支付修改配套烧制工具的费用,检察机关及时要求侦查机关对每一笔异议金额进行核实以及调取相关证人证言,最终确认复制侵权程序为2511份。四是追诉上游犯罪,彻查侵权源头。检察官通过细致审查,在案件报捕环节中发现北京中关村革新创展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权的线索,立即要求公安机关到北京核查相关人员的犯罪事实,增强了打击力度。

(二)促使涉案双方矛盾化解,确保办案整体效果。检察官在办案中注重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对被告人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说理,使被告人真诚的认罪悔罪,深刻意识到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及给被侵权单位带来的严重影响,积极要求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因为本案的特殊情形,被害单位拥有著作权的软件程序被加载在数控系统中进行销售,违法所得数额既是直接关系到罚金刑数额,又是司法认定的难点。检察官同时做好被害单位工作,正视损失认定分歧,择优适用计算方法,客观公正地选取损失认定数额。最终被告人与被侵权单位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如约向被侵权单位赔偿了37万元,获得了被侵权单位谅解,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请。

(三)高效的案件诉讼进程,全面的案件办理效果。检察机关的前期工作夯实了全案证据,提升了诉讼效率。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在细致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充分听取辩护人意见后,在一个月内审查终结,并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前,公诉人制作详细的出庭提纲;庭审中,公诉人紧紧围绕犯罪事实,对案件量刑情节、复制数量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等庭审焦点进行了深入分析、有力指控。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从事计算机软件业务的行业对于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不重视,相关从业人员普遍存在侥幸心理等问题,及时与办案部门沟通,希望通过此类案件办理遏制非法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以案释法警示和教育计算机软件从业人员,把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成为全社会共识,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氛围。

案例四

合肥许某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一、案件事实

合肥瑞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雪公司)于2013年1月注册成立,是一家从事墨水研制销售的企业,其前身是合肥市蜀山区瑞雪文化用品厂。期间瑞雪公司研发一款摩摩擦墨水(又称热敏可擦墨水),直至研制成功,并批量生产投放市场。

被告人许某、李某、张某先后入职合肥瑞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其中许某、李某负责销售工作,张某负责生产和原材料接送工作。2013年7月,瑞雪公司根据企业销售发展需要在浙江义乌银海一区二楼成立办事处,并派遣许某、李某负责墨水销售和维护客户工作。许某、李某在摩摩擦墨水的巨大利益诱惑下决定瞒着瑞雪公司自己生产摩摩擦墨水销售给客户。2014年3月底,许某、李某利用行业在宁波开展会将张某带至他们在义乌的生产窝点,告知张某他们在私自生产摩摩擦墨水的情况,并邀请张某参与,其目的是利用张某懂生产知识和能接触到摩摩擦墨水的详细流程配方的条件,张某当时未明确表态,回合肥后许某、李某再次找到张某,承诺给张某在义乌期间的20%股份,张某最终同意。张某分两次将瑞雪公司正在生产的摩摩擦墨水流程工艺配方单在瑞雪公司大门口交给许某。

2014年9月,许某,李某购置了大型摩摩擦墨水生产设备,并将生产地点从义乌转移至合肥包河区马厂里附近的一个民房,在这期同张某股份提升至25%,剩余股份由许某、李某平分。2016年7月,许某、李某两人将机器设备运至六安市京东工业园一处厂房,继续生产摩摩擦墨水销售给义乌一带客户,并聘用梁启兵为其生产,直至2017年7月案发。

经鉴定,合肥瑞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摩摩擦墨水配方密点不为公众知悉。许某、李某、张某生产的墨水与合肥瑞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墨水秘点存在物料与配比的相同。期间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共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共计6573732.9元。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李某、张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后于2019年1月13日、3月28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由于案件复杂,分别于2018年12月27日、2019年3月14日、2019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一次。经补充侦查后,2019年6月11日本案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移送起诉,该院分别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9月26日、2020年1月15日先后三次不公开开庭审理。2020年3月3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百八十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许某、张某提出上诉,2020年5月25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评析意见

(一)多方听取意见,积极引导取证,夯实证据基础。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证据较为复杂,证据的收集、调取以及如何鉴定等问题都存在较大难度。本案涉及化学领域专业问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人多次向专业人士就有关案件的成分检测、能否实施逆向工程、同一性对比等问题进行求证。同时,承办人也注意听取被告人、被害人双方意见,在办理过程中,讯问被告人八次、会见辩护人及被告人家属十五次、接收辩护人意见书四份、相关证据材料二十余份;听取被害单位意见三次、接收证据材料两份,并就本案事实与法律适用问题充分听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意见。通过仔细研判、分析,承办人在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向侦查机关出具了详实的补充侦查提纲,通过两次补充侦查,补充证据材料两册、鉴定意见三份、光盘四十余张、账本账单四十余份,完善了证据体系,为起诉打下扎实基础。

(二)诉前、诉后保护商业秘密,防止被害单位遭受二次侵害。本案中商业秘密核心点是墨水的比例与配方,因该配方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且处于保密状态,一旦泄露将给被害单位带来毁灭性的损失,承办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特别注意对该商业秘密的保护,防止在审查起诉期间出现秘密泄露,导致被害人二次侵害。同时,在案件移送法院起诉后,也及时提醒法院与被害单位对接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三)研讨跨专业知识,为案件认定增加保障。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专业性强,在对犯罪事实、行为进行分析时,要先充分了解商业秘密的本质和内涵。本案中涉案配方成分均为化学公式或是化学名称,要理解并运用到实际办案中需要承办人不断向专业人士请教、研究,例如墨水的制作流程、温度对墨水特性的影响、化学成分比例对可消除墨水的影响等,通过对系列专业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在此基础上对被告人的行为才能准确认定,为案件定性以及准确起诉打下基础。

(四)深入企业,提供商业秘密保障工作的法律咨询。承办人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注意到该行业涉及的商业秘密较多,行业内关于商业秘密保障工作相对薄弱,同类型企业存在商业秘密流失被盗的情况。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不仅满足于现有的证据收集和案件事实的认定,还深入企业对于此类问题需要注意哪些证据的收集和保障提供法律咨询,为墨水行业营造商业秘密保障氛围。

案例五

滁州李某、华某侵犯著作权案

(本案系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案件)

一、案件事实

被告人李某,男,1991年3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苏州市幕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人华某(系被告人李某之妻),女,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案发前系苏州市幕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住江苏省昆山市。

2017年7、8月份,被告人李某为获取百度联盟广告收入,在明知懒人听书网站(首页网址www.lanrents.com)所有作品均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购入该网站,并以其个人信息在安徽省申请备案。李某购得该网站后,将该情况告知了其妻子华某,华某在明知懒人听书网站内作品均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协同李某经营该网站。2018年2月8日,经滁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勘验,懒人听书网站内共有作品12398部。同年2月12日,北京德云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云社)认定,懒人听书网站内共679部郭德纲、岳云鹏作品未获公司授权。截至2018年4月11日李某转让该网站,该网站获得百度联盟广告收入8944.81元,扣税后实际获利7679.88元。转让网站得款10万元。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公安部、高检院、最高法分别指定滁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0年1月2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起诉至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同年3月10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2020年3月17日,经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华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单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某、华某提出上诉, 2020年6月3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二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三、评析意见

(一)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侵犯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的现象频繁出现,不仅如此,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制度产生了较多的变化,一些侵犯著作权罪也面临了一些新的问题。常见的表现形式为:经营者开发一个网站,通过直接上传侵权作品或者设置链接将他人引导至作品的可接触范围内,破坏了著作权人对于作品的控制权和从中获取收益的权利。

(二)检察机关在办理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中,应该紧扣侵犯著作权的本质特征和构成要件,收集、审查、运用证据。本案中检察机关重点收集了行为人是否利用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作品这一侵权本质特征,通过补充侦查取得了行为人在第三方网站更改域名后人工更改域名的证据,排除了该网站系被动提供链接的可能,证明了行为人出于主观故意导致了著作权人权益被实质损害的结果。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包括直接传播和间接传播,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当着重审查:第一,网站提供商对侵权作品是否具有支配性,一般网络用户在不通过侵权网站提供的链接时就无法免费观看作品,此时设置链接的行为与直接上传侵权作品具有等价性。第二,网站提供商是否具有利用侵权作品营利的故意。在正版网站为避免侵权主动更改域名后,行为人手动更改域名达到继续侵权的目的,主观故意表现在希望或放任他人作品被免费观看的危害后果。第三,网站提供商的设置链接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通过主动设置链接使正版作品被免费观看,这种行为与危害结果的扩大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案例六

宣城聂某等四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案件事实

2016年1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聂某通过手机微信与被告人陆某、徐某联系,销售假冒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白酒给二人,二人以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给付等方式,给付聂某酒款共计人民币985950元。被告人陆某、徐某将从聂某处购买的假冒“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白酒,销售给罗学敏、刘友香等人,款额合计767972元。

2019年11月2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徐某、被告人陆某共同租用的车库中及二人居住的家中,查扣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42%“海之蓝”1944瓶、42%“天之蓝”334瓶、52%“梦之蓝”M3酒22瓶、52%“梦之蓝”M6酒6瓶,上述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货值金额合计246000元。

2019年12月1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聂某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北河村76号出租房进行搜查,现场查扣“天之蓝”12瓶;2019年12月6日,公安机关在宣城市联邦物流大市场查扣被告人聂某欲销售给被告人陆某、徐某的“海之蓝”360瓶,上述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货值金额为12760元。

2019年12月1日,公安机关对聂某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北河村76号出租房搜查时,当场查获被告人聂某、刘某已制作完毕准备装箱的第七代(水晶瓶)52%“五粮液”120瓶,上述物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货值金额128940元。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陆某、徐某、刘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宣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3日转至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后,承办人经审查发现,聂某先后存在销售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及销售自己制作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刘某仅帮助聂某制造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有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020年9月3日,宣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聂某、陆某、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聂某、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做出判决,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四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五十一万至七万不等罚金,其中徐某、刘某适用缓刑。现该判决已生效。

三、评析意见

(一)依法认定犯罪事实,确保定性准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本案中,被告人聂某自2016年起销售明知是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聂某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出租屋内查扣已经制作完毕的120瓶五粮液,系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因此,公诉机关已发认定聂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数罪并罚。

(二)厘清案件细节,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追诉标准包括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等三种情形。本案中,聂某、刘某制作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白酒120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因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五粮液白酒尚未销售,且无标价也无法查清两名被告人在案发之前是否存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五粮液白酒及销售价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无法查明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上述白酒经宣城市宣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最终认定聂某、刘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28940元。

(三)坚持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坚决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发挥检察官审前主导作用,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承办人主动加强与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的沟通交流,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鼓励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经过审查,将被告人聂某的罪名变更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将被告人刘某的罪名变更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及时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告知,解释变更的情况和依据,虽然出现了罪名变更、数罪并罚的情况,但被告人对检察机关的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表示认可,完全接受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四名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办案期间,承办人耐心的释法说理,打消了被告人的重重顾虑,案件办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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