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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通厕器涉枪案重审宣判 一审获刑13年的被告人改判为5年
来源: 安徽新闻网-安徽商报 2021-09-23 09:22:03 责编: 徐文娟


是通厕器还是枪支零件?拥有外观专利能否免于刑事追责?近日,备受关注的阜阳“通厕器涉枪案”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宣判,研发者姜某某仍被认定构成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但是与此前13年的有期徒刑相比,此次重审姜某某获刑5年。

有通厕器外观专利 男子仍获刑13年

2016年3月,阜阳一位农民家中的鸡被气枪打死,牵出一起遍布全国的网络售枪团伙案,多名涉枪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家住浙江的姜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于2016年4月23日被阜阳警方抓获。

在姜某某的仓库中,警方查获了大量的握把,而针对这些握把究竟怎样认定,成为了案件的焦点。

在此前的一审中,法院认定,在姜某某仓库中,警方共查获了3870件他所研发生产的握把,被阜阳警方鉴定为枪支散件。

而姜某某表示,这是其研发生产的高压通厕器握把,并不是所谓的枪支散件。姜某某一方曾当庭向法庭提交了涉案通厕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文件。

此前的一审时,鉴定机构通过将姜某某设计、生产的握把与鉴定机构之前认定的一把快排枪进行了比较,鉴定机构认为,姜某某生产的握把与样枪的塑料握把在形制和功能上完全相同,由此推定握把属于枪支配件。

2018年9月,阜阳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姜某某犯非法制造、买卖、邮寄、储存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公安局请求宣告专利无效 但没能成功

一审判决后,姜某某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2019年3月,安徽省高院二审裁定,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此案发回阜阳中院重审。

在该案被发回重审期间,案件曾退回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颍东分局于2019年8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涉案专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颍东分局认为,涉案专利有违法律和公序良俗,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局在申请书中写道,涉案速通通厕器握把按照一般常人认识,明显具有枪支握把的外形特征,与市面上各类通厕器握把造型迥异,“且在申请专利之前的三个月,姜某某已经被公安机关羁押,由此可见,申请专利的目的是其家人试图以此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2020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审查决定书,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审查决定书认为,创造发明本身并没有违反法律,但是由于其被滥用而违反法律的不属于《专利法》所述“违反法律”的情形。

省高院发回重审 重审仍认定构成犯罪

2021年8月31日,此案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宣判。记者从重审的一审判决书看到,关于姜某某提出其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法院认为,根据姜某某此前的多次供述,其是因为了解做气枪握把可以赚钱,才设计图纸,后找人做模具,并委托他人生产的,利用互联网平台销售邮寄气枪握把,姜某某的供述得到了为其包装、发货、销售的多人的证言以及同案犯的供述印证。虽然案发后,姜某某的亲属将握把作为其他物品组件申请了专利,但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姜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设计、委托生产枪支握把,再通过网络、快递予以销售,具有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其售出及被查获的握把被鉴定为枪支散件,售出的握把卖给贩卖枪支、枪支散件的陈某某等。且姜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时,“速通通厕器”外观专利尚未申请,也没有相关产品投入市场,而该产品主要由“枪托”形的握把、挂杆、吸盘等组成,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是整个产品,而非“枪托”形握把。现有证据也并未反映姜某某制造、贩卖的握把当时在市场上用于制造通厕器等其他用途,因此,通厕器具有外观专利并不能推出该握把不属于枪支散件的结论。

因此,姜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

重审获刑5年 当事人被取保候审

法院认为,姜某某委托他人生产的枪托为塑料材料,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散件,且大部分尚未售出,从枪托的材质、价格等情况看,可能用于制造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气枪,可依法从宽处罚。姜某某庭审后表示认罪,可从轻处罚。

据此,阜阳中院重审后作出一审判决,姜某某犯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与姜某某同案的其余5名被告人中,有1人被免于刑事处罚,其余4人分别被处以3年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因为姜某某已经被羁押5年,宣判后,法院为姜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律师观点

是否构成犯罪要看主观

类似案件虽然少见但也并非个例,浙江台州的个体户卢某在2017年获得了一种自动恒压式减压阀的国家专利证书,同时还具有营业执照等系列证照,但是2018年8月,卢某被河南省警方带走,去年11月,法院一审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10年。卢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苏看称,拥有外观专利,与被认定为违法犯罪并不矛盾,这主要看当事人有没有滥用专利来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因此,即便是创造发明本身没有违反法律,但是由于其被滥用而违反法律,当事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苏看称,上述通厕器握把如果用在正常的通厕器上,那就是一个普通的握把,发明者不会被追究责任,但如果当事人主观上就是将握把销售给他人组装枪支,那握把就成了枪支配件,所以当事人是否有主观故意,有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主观故意,就成了整个案件的关键。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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