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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告人获刑
来源: 雨山法院 2021-10-15 15:53:24 责编: 徐文娟

据雨山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  近日,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其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4400元,依法予以追缴;对随案移送的物证手机1部、银行卡2张,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判决已于10月9日生效。

被告人邱某某通过QQ群广告,在某聊天软件中添加了昵称为“一道菜”(身份不详)的人,双方约定邱某某向其提供银行卡和手机用于转账,每转10000元给其70元好处费。2021年5月18日,邱某某至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某宾馆311房间,在明知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向2名东北口音男子(身份不详)提供了2张银行卡、1部手机、支付宝账号及相关密码。经查,2021年5月18日至5月19日期间,被告人邱某某名下两张银行卡的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630000余元,能够查证系诈骗犯罪被害人转入资金共计人民币202575元,包括陶某被他人网络诈骗后,在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的某网吧向邱某某银行账户内转入的人民币49999元,被告人邱某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400元。2021年5月28日,安溪县公安局长卿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逃人员邱某某居住在该辖区,于当日16时许将其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同年9月15日,邱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银行卡、手机、支付宝账号等进行资金支付结算,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20257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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