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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发布助力守护“绿色江淮”成果
三年专项活动 6307人被起诉
来源: 合肥晚报 2022-09-21 09:19:47 责编: 徐文娟

9月19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通报了“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三年专项检察监督活动成果。记者获悉,专项行动期间,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1029件1793人,起诉3097件6307人。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介绍,2019年5月至2022年4月,省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为期三年的“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专项检察监督活动,并分别开展服务保障长江(安徽)经济带、淮河生态经济带、巢湖流域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大别山绿色发展示范区建设等五个子专项活动,取得了较大成效。

专项活动期间,全省检察机关共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领域犯罪线索439件516人,行政机关已移送422件499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01件267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215件;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1029件1793人,起诉3097件6307人。

同时,摸排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领域侵害公共利益问题线索2453条,立案1901件,履行诉前程序1672件,支持生态环境等机关和组织起诉13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156件;共向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企业和个人索赔损害赔偿金3.1亿余元,在86件案件中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近3000万元。

另外,摸排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领域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问题线索10042条,立案5719件,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4805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04件。

专项行动期间,共督促清理、修复被占用和破坏的林地、耕地4964亩;督促治理被污染水域面积1.29万亩;督促清除处理违法堆放的各类生活垃圾17.7万吨;督促回收和清理各类生产类固体废物15.65万吨。

发布会上,还通报了全省检察机关“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专项检察监督活动典型案例10件,涉及危险废物污染治理、非法采矿治理、大气污染治理、耕地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问题,其中,刑事公诉案件1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8件。 (合报全媒体记者 胡琪)

■【案例一】

跨省倾倒危险废物,浙江一公司被罚

2020年3月,浙江A科技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为降低成本,委托无资质的赵某银处理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赵某银联系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范某国、陈某进行处理。

2020年3月29日,范某国雇佣货车将20吨危险废物从A公司运交给陈某,陈某驾驶洒水车分两次将其倾倒在淮南市上窑森林公园东侧一水沟内。经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倾倒现场漂浮物及下游水体取样检测,倾倒物属危险废物。

淮南市大通区应急管理局委托安徽国祯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对倾倒物、淤泥和污水进行前期处置,委托安徽珍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废液、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费用共计2374809.64元。淮南市上窑森林公园对倾倒现场区域绿化修复,费用31935.52元。

之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对本案联合挂牌督办。

去年2月,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向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赵某银、范某国、陈某连带承担因污染环境造成的应急处置、污染废物处理、生态修复费用2406745.16元,补植复绿费用三倍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95806.56元民事赔偿责任;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去年3月16日,大通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庭审时指出,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侵权行为人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民法典规定,应当承担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

2021年8月19日,大通区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A公司等不服上诉。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禁渔期到长江电捕鱼,四名男子获刑

2020年9月中旬,李某舟与李某富经商议后,约定由李某舟提供塑料渔船、逆变器、电瓶等工具,并负责操作电捕鱼工具在长江上实施电捕鱼。

由李某富提供用于运输、贩卖渔获物的电动三轮车、养鱼水箱、杆秤等工具,并负责在非法捕捞时驾驶渔船以及售卖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2020年9月26日至10月14日期间,李某舟、李某富、尹某荣、王某飞等人在长江干流天然洲洲尾、黑沙洲洲头附近水域先后7次采用电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鳊鱼、草鱼、青鱼、赤眼鳟、鳜鱼、刀鱼、鲶鱼、鱤鱼、翘嘴鲌、细鳞斜颌鲴、鲻鱼共计约416.21公斤,非法获利7700元。

李某舟、李某富参与全部7次在长江干流电捕鱼,共计非法捕捞渔获物约416.21公斤;尹某荣、王某飞参与其中2次在长江干流电捕鱼,共计非法捕捞渔获物约166.21公斤。

经芜湖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定,本案查获的渔获物均系在长江干流捕获的江鱼;公安机关查获的渔船、电瓶、逆变器、充电器可以组成电捕专业设备,是《渔业法》明确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本案案发期间属于长江禁渔期,案发地点为禁渔区。

经评估认定,李某舟等四人非法电捕水产品的行为对该区域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损害事实成立,并造成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失27072.6元,间接损失270726元,技术咨询费用5000元,合计302798.6元。

去年4月28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舟、李某富、尹某荣、王某飞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一年四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二千元不等。

另外,判决被告人李某舟、李某富、王某飞、尹某荣对造成的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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