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强化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

来源: 安徽新闻网-安徽日报 2022-05-24 08:32:04    责编:

习近平总书记始终高度重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劳动者合法权益,聚焦广大劳动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好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保护劳动者个人信息安全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有助于营造互相信任的工作环境,激发劳动者的创新精神,使广大劳动群众的创新才智充分涌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规范职场信息处理,强化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维护劳动者尊严,促进人人享有体面劳动。

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法者,治之端也”。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合法权益,必须健全劳动法律法规体系。第一,推动基准立法。劳动基准法是对劳动者权益进行保护的最低标准,应将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益纳入其立法考量,结合劳动关系的不同阶段,明确用人单位负有的保护义务,为广大劳动群众营造自由轻松的工作环境。第二,修改现行立法。修改完善不同层级法律法规,要贯彻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则指引,细化用人单位事前合法告知、事中合理实施、事后依法救济的义务,避免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侵犯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益。第三,编纂劳动法典。制定劳动法典能够回应劳动法治持续推进所提出的现实需求,也符合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现代化建构的改革取向。在价值目标上,劳动法典仍要秉持有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原则,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路径选择上,可采取“先法后典”或“法典同步”,早日实现劳动法体系的科学化,切实保障劳动者的信息安全。

细化劳动者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法律规定的信息处理一般规则在职场当然适用,但其受制于劳资双方的地位而具有局限性,需进一步细化劳动者个人信息处理的具体规则。第一,落实知情同意原则。知情同意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最重要的合法性基础,而用人单位处理劳动者个人信息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豁免权。因此,必须加强对用人单位信息收集、处理行为的规制,使其按法律要求的显著、清晰、易懂的标准履行告知义务。第二,确保信息处理公开透明。公开透明原则要求用人单位在信息处理的全生命周期,都应承担起贯穿始终的告知义务,让劳动者对信息处理的动态发展有更为清晰的认知。第三,细化最小必要原则。细化最小必要原则要求用人单位在多种达到同一目的方式中选择对劳动者权益侵入性最小的手段,即对劳动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不能超出法定或约定的限度。目前对于信息收集行为的规范大多是原则性规定,应进一步探索和明确可操作性的收集信息的“最小必要”的实践标准,做到“非必要不收集”,达到收集信息最少和负面影响最低。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劳动监察是保护劳动者的“社会警察”,通过履行政府职能查处非法处理劳动者个人信息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处理信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第一,扩展劳动监察职责范围。劳动者个人信息与人格尊严密切相关,该权益的保障直接关系到体面劳动和全面发展的实现。为更好保护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益,应将职场信息处理行为列入劳动监察的重点内容,加大监察力度。第二,加强劳动监察队伍建设。监察队伍的建设应以执法需要为导向,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职业培训,使监察队伍更加专业,执法行为更加规范,保证劳动监察执法行为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第三,创新运用劳动监察手段。在劳动监察活动中,除使用传统的监察手段,可适当利用最新数据技术,建立劳动监察平台,实现监察数据共享,使劳动监察活动更加高效化、精准化。

畅通维权救济渠道。“无救济则无权利”,健全权利救济机制,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有助于促进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第一,健全维权服务机制。政府要发挥在维权服务活动中的主导作用,既要扶持和发展工会,推动工会建设与改革,也要帮助企业转变发展观念,达成企业良性发展与劳动者个人信息安全的共赢局面。工会要坚持植根职工,服务职工,保持工会本色,真正做到“哪里的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哪里的工会就要站出来说话”。企业要立足于自身更可持续、更长远的发展,自觉履行保护劳动者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努力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第二,完善多元处理机制。贯彻党中央关于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要求,为劳动者提供便利、可及、丰富的维权方式,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使调解、劳动监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审判等各种解纷方式既发挥各自优势,又统一有效协调。第三,开展多样法律援助。一方面,鼓励引导各地区的律师协会、工会组织和司法行政部门联合起来,强化普惠均等的法律援助服务供给,降低援助门槛,增强广大劳动群众法治获得感。另一方面,各地司法局、普法办和人社局等部门要落实普法责任制,定期开展实时普法、精准普法、以案普法、以案释法等活动,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培育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张 姝  王莹莹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共事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