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以平台用工等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快速发展,从业人员规模持续扩大。新就业形态在稳就业、保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劳动关系认定难、社会保障不足、维权渠道不畅等问题。保障劳动者权益是维护劳动者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题中之义和内在要求。因此,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与时俱进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充分释放新业态发展动能。
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确定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此享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享受包括医疗、工伤保险等一系列待遇。我国现行劳动关系认定主要基于“受用人单位管理和控制”这一标准。然而,这一标准在面对新业态用工时显得“力不从心”。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必须抓住劳动关系这个关键。对于新业态用工而言,劳动关系的认定不能仅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支付工资等传统标准来判断,而应当综合考虑,比如平台企业对劳动者的实际管理方式。平台企业是否存在对从业人员的控制,应从实质上考量违反平台企业指令对从业人员的影响,影响越大,平台企业对从业人员的实际控制就越大。劳动者对平台企业的经济依赖和人身从属性程度高,一定程度上已经具备认定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基础。
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保障。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依据灵活就业人员的政策参保,但要更好地为这个群体提供社会保险,还需要完善现行制度和政策,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水平。一要根据就业形态特点调整和优化参保政策,明确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参保义务和权益,引导平台企业与劳动者共同分担社会保险参保责任。二要降低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参保门槛,简化参保手续,提供便捷的参保渠道。三要探索实行适合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缴费方式,如按工作时长、收入比例、成本扣除等因素确定缴费金额。四要根据劳动者就业形态多样化特点推出不同种类的社会保险产品,满足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不同需求,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职业伤害保险等。
强化新就业形态的数字化监管。不同于传统就业形态的劳动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保持线上互动关系,平台企业则借助算法对劳动者的工作过程进行更为有效的指示、监督和考核,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与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客户满意度等量化指标深度捆绑。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在充分依据现有劳动法律制度,维护好劳动者在工资、工时、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各项基本权益的同时,还应聚焦算法滥用、劳动者个人数据保护等问题,加强数字监管,合理确定平台企业等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整合各类监管数据资源,推进统一数据平台建设,构建智能监管体系,实现新业态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全领域跨部门协同合作,精准识别潜在的高风险主体。优化服务算法规则和考核机制,合理确定订单数量、在线率等考核要素,兼顾劳动强度、休息时间等因素,适当放宽配送时限,既能解除劳动者的“超长待机”模式,减少工作风险,又能助力数字经济、平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提升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服务水平。由于新就业群体就业平台化、分散化,工作时间相对自由,工作地点不太固定,其后勤保障、工作场所等都与传统就业群体有很大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归属感、生活幸福感和工作积极性。因此,在服务层面,要全方位提升服务能力,持续提升就业服务质量。依托工会驿站、党群服务中心场所,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吃饭、喝水、休息、充电、如厕等便利服务,让他们在奔波的工作中有温暖的港湾。支持平台企业或培训机构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为新就业劳动者设计清晰的职业发展路径,明确不同岗位的晋升标准和要求,促进其职业发展。此外,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面临的劳动纠纷特点,完善法律援助机制,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与纠纷调解服务,帮助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 程建华
(作者单位:安徽建筑大学。本文系省社科创新发展研究课题[2022CX200]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