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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认定标准才能鼓励正当防卫
来源: 光明网-时评频道 2018-10-12 15:36:25 责编: 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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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规划》中指出,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这是由于,有鉴于现有法律的模糊性,法官每次认定“正当防卫”,必然都需要极大的道德勇气和专业主义作为驱动。“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鼓励正当防卫”的规定,虽然只是只言片语的信号释放,但却蕴含了满满的信息量,可以预见的是,随后的立法工作想必也不会轻松。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规划》中指出,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一段时间以来,由“山东辱母案”“昆山反杀案”等标志性案件所引发的公共讨论和舆论震荡,终于获得了立法层面的积极回应。“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鼓励正当防卫”的规定,虽然只是只言片语的信号释放,但却蕴含了满满的信息量,可以预见的是,随后的立法工作想必也不会轻松。事实上,“鼓励正当防卫”,一贯就是司法部门的正式口径,但遗憾的是,这一价值立场,过往并未得到法律条款和司法实践的足够支持。如今再提,有望开启新篇。

最高法要求“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其所指向的,正是我国《刑法》中相关法条太过原则化、抽象化、笼统化的老问题。根据《刑法》第20条中的规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然而,到底何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害”又该如何界定?凡此种种,《刑法》并未给出明确阐述。语焉不详之下,难免会增加法律的不确定性以及审判定罪的弹性,而这并不是一个理想的结果。

事实上,由于针对“防卫过当”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也引起过一系列舆论关于罪与非罪的争议。现实中,某些案件似乎可以判“正当防卫”也可以判“防卫过当”。在这一前提下,不少法官基于所谓“平衡的艺术”,往往会将防卫人判“防卫过当”。这是由于,有鉴于现有法律的模糊性,法官每次认定“正当防卫”,必然都需要极大的道德勇气和专业主义作为驱动。与之相较,判防卫人个“过当防卫”,风险、压力和难度,显然都要低很多。

严格区分“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诉诸于法官的即时判断和自由裁量权,终究是不可靠的;诉诸于控辩双方的举证、辩论,也同样充满着不确定性。若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要进一步明确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以可援引、普遍适用的具体条款给司法实践以明确的参照系。

我国是非判例法国家,以往案件的司法判决并不具备立法效力,对其他防卫案件没有任何强制作用,因此,出台相关的认定标准是十分重要的。也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鼓励正当防卫”。(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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