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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为高校和科研院所松绑赋能
来源: 科技日报 2019-08-22 10:12:39 责编: 刘东伟


8月21日,科技部公布《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文件由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明确为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体系,推动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领域自主权,全面增强创新活力,提升创新绩效,增加科技成果供给,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针对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意见》提出了接地气且可行性强的操作办法和解决方案,使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自主权更加有规可依。”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陈宝明说,《意见》的及时出台,对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和要求的科研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科技战略决策咨询中心学术带头人、北京科学学研究中心主任伊彤直言,针对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尽管国家相继出台了政策文件,但科研人员改革获得感依然不强。“他们反映科研资金使用存在过细、过死、手续繁琐等问题,其中有些问题是政策措施已明确但没有落地,有些可能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伊彤说,六部门联合印发《意见》,体现了决策管理部门通过简政放权为科研人员减负赋能的诚意和决心。

扩大自主权也要有章可循

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创新发展研究部研究员吕薇看来,《意见》中关于完善机构运行管理机制的提法颇具亮点。比如,主管部门要组织所属高校完善章程,推动科研院所制定章程,科学确定不同类型单位的职能定位和权利责任边界。高校和科研院所要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能和业务范围开展科研活动,主管部门对章程赋予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的事务不得干预。

“在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的同时,也要有章可循。因此,要加强章程管理,明确机构需要遵循的各自定位、职能、内部治理结构和运作模式等。”吕薇告诉科技日报记者,但公立、私营机构,营利、非营利机构千差万别,章程制定以什么为依据,由谁来确定?“高校、科研院所具体章程的制定还需有统一、规范、可遵循的基本原则,最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和规定”。

《意见》指出,主管部门要按照权责利效相统一和分类评价原则,减少过程管理,突出创新、结果和实绩导向,对高校和科研院所实行中长期绩效管理和评价考核。

“在以往强调‘责权利’的基础上,《意见》加入了‘效’,强化绩效管理和分类评价,突出效果导向。并针对高校和科研院所实行中长期绩效管理和评价考核,这符合科学研究的规律。”吕薇说,下一步,要针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共性技术等确定细化考核指标。同时,还要探索如何体现创新、结果导向,如何衡量中长期效果、容忍科研失败等,进一步完善相关评价机制。 

经费要为创造性活动服务

关于科研经费的使用是科技界热议的话题。“事实上,我国关于横向经费使用的管理办法已经比较明确,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敢执行、顾虑较多的问题。各方面执行标准也不尽一致,客观上使横向经费管理制度的实施存在较大差异。”陈宝明表示,《意见》提出单位依法依规制定的横向经费管理办法可作为审计检查依据,是落实横向经费使用自主权的一项重要举措。

改进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管理,则是中科院计算所研究员陈云霁关注的焦点。他说,仪器设备在当代科学研究中至关重要,有时缺一两个关键设备,整个研究过程都会停滞。切实简化仪器采购流程,缩短采购周期,对提升科研效率很有意义。

《意见》明确,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再走招投标程序。

“我们迫切希望尽快落实。”陈云霁认为,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管理还得有落地细则,什么情况符合特事特办的要求,什么类型的设备和耗材可以加急买,加急采购需要哪些流程手续来确认等。

优化科研管理释放新动能

“对本土培养人才与海外引进人才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伊彤为《意见》中自主聘用工作人员的提法点赞,“这意味着这两类人才将获得同等待遇,此举体现了我国的人才政策正在变得更为理性,引进一个挫伤一群的现象今后有望减少。”

关于改革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意见》指出,要修订完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取消职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管理程序。

“财政部已于3月底做出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西安中科光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高级国资经理张妍说,备案是评估的一个审核手续,不用评估自然就不用备案了,这真正做到了简政放权,有利于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的创新活力。

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国有资产如何科学管理?张妍建议,要注重过程管理,如从事前监管向事后备案转移,由各单位采取年度报告的方式(类似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向主管部门报备,主管部门定期抽查相关管理事项。(科技日报北京8月2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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