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

合肥首例“电梯加装诉讼案”尘埃落定 终审判决楼下邻居不得阻碍施工

来源: 安徽新闻网-安徽商报 2021-09-17 09:07:42    责编: 徐文娟

备受关注的合肥市首例“电梯加装”诉讼案有了最终结果,9月16日,记者从合肥中院获悉,该案二审维持原判。也就是说,合肥市包河区绿园小区6号楼楼上的7户业主最终赢得了官司,楼下业主不得再阻碍加装电梯的施工。

楼上7户业主状告楼下2户业主

位于合肥市徽州大道上的绿园小区建于2000年前后,均为老式多层楼梯房。此次纠纷发生的地方是小区的6幢,共6层,每层两户居民,共12户居民。早在2019年底,小区加装电梯前开始征求意见,涉及的12户居民中,9户同意加装电梯并签字。12户业主中有1户业主对加装电梯的事情选择弃权,2户业主反对。

因为楼下两户业主的反对,辖区街道等相关部门进行了多次协调,然而,前前后后调解了十几次,没有任何作用。

因为1楼提出的经济赔偿比较高,双方一直难以达成一致。

按照2020年9月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该单元加装电梯已经达到了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有加装意向相关规定。在该单元楼的电梯加装方案经过了相关部门的评审通过后,开始进行施工。然而,电梯施工方进场施工第一天,一楼的两户人家就提出了异议,阻止施工,不让装电梯。

今年4月,该栋楼的楼上7户业主一纸诉状将一楼2户业主告上法院。

一审判决楼下业主不得妨碍施工

此案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审理,包河区法院认为,此案中案涉楼宇加装电梯的事项,已征询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意见,且获得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对加装电梯事项进行了公示,案涉小区所在社区、街道均已盖章备案,因此,安徽静秋加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合同对案涉楼宇加装电梯进行相应施工,符合法律规定,楼上7户要求楼下业主不得阻挠加装电梯施工的诉请,该院予以支持。

对于1楼住户认为安装电梯可能会存在影响采光、出行便利与安全等不可预见的隐患,包河区法院认为,原告加装电梯的行为合法有效,被告不应对原告加装电梯的行为予以阻挠,若被告认为加装电梯造成相关隐患存在,其可向原告另行主张权利。

据此,包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一楼业主停止对该单元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妨碍。

楼下业主上诉 合肥中院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楼下两户业主进行了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楼上业主的诉讼请求。楼下业主认为,是否加装电梯涉及业主的专有权益,损害或受益都将与每位业主的专有权益有关,每个业主的权益均应平等受到法律保护,应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不应以“少数服从多数”侵害少数人合法权益,不能按照“双四分之三”标准界定,应该按照全体业主一致同意的原则。他们认为,此次加装电梯属于不符合规定,是不合法行为,他们有权阻止。

合肥中院二审认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对老旧住宅配套功能缺失的改善和弥补,以提升老旧小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品质,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要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此案原告加装电梯已满足该条件,且经过包河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领导小组联合审查同意,加装电梯的程序合法。

法院认为,国家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总的方针和宗旨是“服务老龄社会,鼓励加装电梯”,案涉小区6栋加装电梯极大地方便了楼上业主的通行,特别是解决了老年人出行难的问题,原被告为楼上楼下相互毗邻的邻居,相邻各方之间形成了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本着友睦邻里、团结互助和互让互谅的精神,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今年9月7日,合肥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各方声音

施工单位:希望不会再有业主阻拦

9月16日上午,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来到了绿园小区,发现案涉的6栋楼,还没有加装电梯。记者联系到该栋楼加装电梯项目的施工单位安徽静秋加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业务联系人黄新经理称,目前公司已经知晓了终审判决结果,并且就后续施工的问题已经与辖区街道等部门进行了沟通交流,下一步将对6号楼加装电梯项目进行施工。她希望,有了法院的终审判决,不会再有业主进行阻拦,6栋楼装上电梯不久之后就能实现。

其他1楼住户:采光影响不大

记者在绿园小区看到,该小区有很多楼栋已经加装了电梯,并且已经在正常使用,还有几栋楼的加装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

记者走访发现,位于1楼住户的门口光线确实要暗一些,因为电梯遮挡住了单元门的一些光线。“没有想象的那么大影响,其实还好,采光影响也不大。在这一边的是厨房,而且不是正对着电梯。卧室都是靠南边的,所以影响不大。”记者采访中,位于12栋1楼的一位业主称,房子装上电梯的确给楼上的住户带来很大方便,尤其是老人上下楼不需要那么累了,所以总体来说,是一件好事情。

法律人士:

判决有典型意义但毕竟“冰冷”

据了解,因为加装电梯产生的官司,在我省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2020年4月份,本报就报道过一起案件,我省铜陵市一小区单元楼,因为加装电梯的事情业主之间发生了分歧,大多数居民同意加装,但1楼的住户则强烈反对,认为影响通风、采光等,不让施工队施工。为解决问题,单元楼内10户居民将这1户起诉至法院。经过诉讼后,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铜陵市铜官区法院判决,楼下住户停止侵害,不得阻止和妨碍加装电梯的施工活动。

代理绿园小区这起案件的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方达夫律师称,此案的判决具有非常典型的意义,给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标准,二审法院从加装电梯服务老龄社会的宗旨出发,肯定了加装电梯的意义所在,另外,法院明确了1楼住户虽然没有获益,但是有义务配合,于法于理,楼下住户都不应该阻拦。方律师称,该案并非个案,在代理此案后,他又陆续接到了发生在合肥的类似纠纷,目前也还在协商处理中。

方律师表示,虽然类案可以通过判决解决,但是法律判决毕竟是冰冷的,他鼓励类似纠纷还是尽量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一楼业主确实在加装电梯中没有得到便利,的确可以获得补偿,但这需要业主自行协商,大家应该多一些包容和理解,团结互助去解决问题。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文/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