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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业顾问收20多万元“号头费”获刑
来源: 江淮晨报 2018-11-14 10:27:25 责编: 徐文娟

据江淮晨报讯 11月12日,记者采访获悉,经瑶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凌某作为房产公司置业顾问,在房市火热时收取“号头费”,最终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房市火热他趁机收取“号头费”

凌某是一名90后,大学毕业后曾在省内两家房地产公司工作,有较丰富的售楼经验。2014年,合肥一家房产公司在新站区开发楼盘,凌某应聘到该公司售楼部任置业顾问,负责楼房的销售。2016年初,合肥房市迎来一轮井喷式发展,很多楼盘出现一房难求的局面。

当年,一个购房者柯某某找到凌某询问楼盘情况,凌某说房源很紧张,柯某某便问可不可以想办法帮忙买到房子,并说可以给其1万元钱。凌某考虑了一下,觉得如果买八十平米的房子收个万把元也不错;若真买不到,自己将钱退还他也不损失什么。过了几天,凌某打电话给柯某某,让他来选房并带1万块钱来。

很快,柯某某就来了,趁大厅门前没人时给了凌某1万元现金,选了一套房子。之后柯某某又带其哥哥和侄子几人来买房,尝到甜头的凌某这下聪明了,开始也是说房源紧张,不能保证买到房子,柯某某便让凌某去操作,说会将“活动费”给他。凌某顺势说九十平米的房子活动费要2万多元,一百多平米的房子活动费要3万,柯某某讨价还价将2万元活动费减至1.8万,凌某同意了并将钱收下。

尝到甜头他故技重施

凌某从未想到,房子如此好卖,自己一个卖房子的置业顾问,这么轻易地就赚到这些钱。惊喜中,他早将公司“置业顾问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收取业主的任何钱款,所有钱款必须由公司财务人员收取,并开具单据为凭”等规章制度抛置于脑后。此后,他故技重施,面对汪某某等购房者,从强调房源紧张开始,继而张口要价。甚至,在一名购房者“等了一夜考虑”后,他直接将“号头费”涨价5000元。

据统计,凌某利用自己的售房便利,收受柯某某等9户购房者钱款共计21.8万元。

案发后,凌某供称,“每次收钱,我都是在偏僻处收取。”因害怕被别人查到,凌某收的大都是现金,认为收现金没有什么证据。侦查人员反问一句:“如果不交钱给你,能不能买到房子?”凌某答:“如果不交钱,那是买不到房子的。”“交钱后,你怎样才能确保人家买到房子?”“我主要就是让那些交钱给我的人先来选房子,这样就能买到房子,那些没交钱的人,到最后才通知来,或者根本就不通知,所以他们很难买到房子。”

业主交房时举报引出事情原委

今年1月1日,该楼盘按约定交房给业主,公司客服部门电话通知业主来拿房。其间有1名业主打电话投诉,说自己购房时,置业顾问凌某向他要了2万元所谓的“号头费”。

接到业主投诉后,该公司审计监察部门立即进行了回访。期间有9户业主反映,凌某以需要缴纳号头费才能买到房子为由,曾向他们分别索取1万到4万不等的现金。业主说,“凌某说不开收据也不入公司账就是号头费,说这些钱是用来打点领导、交茶水费之类的,否则买不到房……”今年4月26日,该公司审计监察中心受公司法人代表委托报案。

日前,瑶海区法院开庭审理了凌某受贿一案。公诉人当庭指控:凌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数额较大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凌某归案后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及案发后积极退赃的行为,公诉人亦提出了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晨报记者 王刚通讯员 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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