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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未入住房屋漏水淹楼下 开发商被判赔6万元
来源: 安徽新闻网-安徽网 2020-09-15 10:15:57 责编: 徐文娟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王某刚装修好的新房出现积水,家具、地板全被水泡了。对于漏水谁来担责,开发商、物业公司、楼上业主和王某各执一词。近日,肥东县法院审理了这起因房屋漏水导致的侵权责任案件,经查明,漏水原因系王某楼上住户室内水管堵头脱落,但该业主收房后未装修也未入住。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王某各项损失6万余元。

原告王某系肥东县一小区103室房屋所有权人。2019年5月7日,王某开始对房屋进行精装修,并计划在当年9 月15日正式入住。当年9 月14日晚,王某发现新房内积水严重,其装潢好的实木地板、墙纸、橱柜、家具等均被水浸泡许久,王某随即拨打了物业公司的服务电话。经排查后得知,漏水点是同单元的403室,业主为陈某,未实际入住,漏水原因系该户室内水管堵头脱落,水流沿烟道流入王某家厨房,再蔓延至客厅及卧室。随后,王某多次与房屋置业公司、物业公司及403室业主协商赔偿事宜,但三方均相互推诿,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无奈将上述三方诉至肥东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1329.82元、支付原告房屋租赁费暂计13000元、承担资产评估费6000元、鉴定费1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王某在诉讼时,委托法院对其房屋漏水原因及造成的损失依法进行鉴定和评估。经鉴定,因被告陈某的403室厨房北面墙壁预埋的冷水管堵头位置有水流至地面,积水再从烟道与现浇板预留孔洞之间的缝隙向下流淌,沿烟道壁流经303室、202室,最终积淤在103室烟道根部,导致原告王某的103室房屋被淹受损。其中,鉴定费用为15000元,财产损失经评估为51329.82元,评估费用为6000元。

庭审中,置业公司辩称,原告王某在房屋装修时私自把烟道口改为朝下开口,才导致楼上从烟道流下的水直接流入原告厨房。被告陈某交房后,在长期无人在家的情况下,未关闭室内总水阀,也存在一定过错责任,故原告王某及被告陈某在该案中均存在一定的过错,都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其在接到小区业主的需求后,积极排查问题,联络多方进行协商,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责任。被告陈某辩称,其验房之后水阀是物业公司开的,房子一直未装修也未入住,不应当承担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房屋因漏水造成损失,漏水原因系被告陈某所有的403室房屋厨房冷水管堵头漏水所致,但被告陈某验收后未装修入住,故可排除陈某的损害赔偿责任。被告某置业公司因交付的房屋质量问题造成原告王某财产损害,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王某房屋因积水造成损失的事实存在,但这并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故依法驳回王某对某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被告某置业公司辩称原告王某和被告陈某均有一定的过错,与该案已查明事实不符,且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采信。原告房屋装修损坏资产评估为51329.82元,另原告王某因漏水造成房屋装修受损未能入住,致其租房产生租金损失,并举证证明其租房和实际支付了11700元租金的事实。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置业公司支付原告王某因漏水造成财产损失51329.82元、房租费11700元,合计63029.82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及鉴定、评估费用。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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