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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版“行李箱伤人”案 法院这样判
伤者占道经营影响通行,绊到学生书包摔伤自担主责
来源: 安徽新闻网-安徽商报 2020-10-15 09:11:14 责编: 徐文娟

前段时间,一则“老人被行李箱绊倒后去世 家属提出索赔”的新闻引起关注,北京丰台区法院一审判决,行李箱主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而10月13日,记者获悉,合肥中院也审理了一起类似的“行李箱”伤人案件,因为伤者私自占用人行横道经营,留下安全隐患,法院判决其自身过错更大,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被女孩拖行的书包绊倒索赔9.7万

该起案件中“行李箱”的主人是家住肥东县11岁的小娟(化名),肇事的“行李箱”是一种拖行的行李箱式书包。

此案中受伤的是40多岁的孙女士。孙女士在肥东县某小区东门人行横道处从事贩卖水果的经营活动。2019年6月5日20时40分左右,孙女士从其车上搬西瓜称重时,小娟拖行行李箱式书包经过此处,孙女士绊到该行李箱式书包摔倒,以致受伤。

治疗出院后,经司法鉴定,孙女士因意外致右肩关节功能丧失达25%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孙女士认为,自己在经营水果时,被小娟拖行的“行李箱”绊倒,小娟当时是由她奶奶陪伴,大人放任小孩子在路上拖行“行李箱”,对可预见的风险预估不足,存在过错。因此,她将小娟以及小娟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9.7万余元。

被告:她占道经营是自己不小心绊倒的

对于孙女士的索赔请求,小娟父母表示不愿意接受。

小娟父母认为,当时女儿在路上正常行走时,孙女士自己不小心撞上了“行李箱”,所以此事的责任应该在孙女士自己。小娟父母称,孙女士是在道路上占道经营水果,“那个地方是正常行走的马路,她卖水果的车子占用了道路的一大半,导致我们正常行走受影响。如果她没有占道经营,那就不会发生这件事情。”小娟父母表示,只愿意承担孙女士医疗费中的部分费用,孙女士提出的索赔金额太高。

■说法

占道经营有隐患 自行担责七成

肥东县法院一审认为,小娟拖行行李箱式书包行走时,应注意周边环境,查看是否有可能对身边他人造成影响。最终导致行李箱书包绊倒孙女士致其受伤,具有一定的过错。而孙女士在人行横道处从事贩卖水果的经营活动,占用了部分人行横道,对行人通行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且孙女士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安全负有完全的注意义务,本案事故之所以发生,与孙女士占道经营且未谨慎注意脚下安全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酌定小娟承担30%的赔偿责任,孙女士自己担责70%。一审判决,小娟父母赔偿孙女士各项损失3.4万余元。

合肥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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