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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出台20项措施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 个人出租自有住房符合条件将免税
11月12日起实施 有效期3年
来源: 安徽新闻网-安徽商报 2020-10-19 08:48:08 责编: 徐文娟

11月12日起,合肥市将从土地出让、住改非、成套住宅改造、税收优惠等方面,全面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从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获悉,该市20项相关措施将正式开始实施。届时,合肥单套住宅内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客厅),仅可隔断成一间房屋出租,厨房、阳台、卫生间、车库、地下室和储藏间等不得出租居住。

单间房屋不得租住2人以上

据了解,《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合肥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将于11月12日开始正式实施,有效期3年。根据《通知》,合肥市商品住宅用地使用权拍卖方式调整为价高者得+最高限价时转竞自持用于租赁的商品住房。对权属清晰的商业(办公)、工业(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类型房屋,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改建为租赁住房,不改变原有建设用地规划性质、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等控制指标。

在租房房源中,很大部分都是城市居民单套住宅出租。对此,合肥市支持成套住宅改造,但明确单套住宅内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客厅),可以且仅可隔断成一间房间出租供人员居住。隔断后用于出租的空间应采用轻质不燃材料固定围护,具备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且不得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单间房屋不得租住2人(含)以上(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医疗护理及人均单间套内面积超10平方米等特殊情况的除外)。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地下室和储藏间等非居住功能空间不得出租居住。

个人出租自有住房将免税

合肥市鼓励国有住房租赁公司通过新建、非住宅改建、盘活存量等方式,加快租赁房源筹集,承担年度建设任务。

对住房租赁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个人出租自有住房,租期在该《通知》有效期内,且在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并如实登记相关信息的,待国家税务总局在减免税代码目录中明确后,税收按综合征收率0%征收。出租人可凭备案证明及相关材料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纳税的,应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合肥市将现行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租金收入减按4%征收房产税政策,扩大到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并对经批准的“商改租”“工改租”住房比照适用。

每年可提12000元公积金付房租

承租人可根据合肥市租赁平台备案信息办理居住证,按照该市住房租赁试点有关政策享有义务教育、就业、卫生和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对该市无住房且租住商品住房的承租人,单身职工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限额提高至12000元,已婚职工夫妻双方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限额合计提高至24000元。

一段时间来,经常发生到合肥开展业务的部分住房租赁公司跑路等造成房东和租客经济纠纷的问题,在合肥市的《通知》中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含在外地注册登记的住房租赁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分公司)注册登记时,经营范围应当统一规范为“住房租赁”,鼓励新设立的住房租赁企业在名称中体现“住房租赁”“公寓”等字样。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郜征/文 周继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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