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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工程未建节水设施 最高罚10万元
《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开始征求意见
来源: 安徽新闻网-安徽商报 2021-01-20 09:18:12 责编: 徐文娟

安徽商报讯  1月19日,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从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获悉,《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修改意见,市民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2月18日前联系合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联系电话:62673993)。

新建房屋需安装节水型卫生洁具

根据征求意见稿,合肥市将月用水量在一千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列为计划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计划用水户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量合理安排用水,本年度实际用水量超过年度用水计划量的,应当实行累进加价。对实际用水量超计划或者超过规定定额标准的,合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应当监督、指导其限期采取节水措施,降低用水量。计划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由城市供水企业收取,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以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或者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按照要求,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工业生产、景观水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机动车清洗用水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单位不得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并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未安装的,合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应当监督、指导其限期安装。因特殊原因导致城市供水不足时,可以对部分用水单位采取限制供水措施,确保居民生活用水。采取限制供水措施时,应当提前五日发出通告。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房屋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卫生洁具和配件。新建房屋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卫生洁具和配件的,不得交付使用。

节水设施管养不利最高罚三万元

对供水设施养护、维修管理不善,造成漏水损失严重的;未按照规定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的;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因工程施工等原因,未按照规定申报调整用水计划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将由合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新建、扩建工程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的,将由合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节约用水设施投入使用后,未加强维护管理,造成节约用水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将由合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建宣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姜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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