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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城隍庙二期改造项目被判侵权
安徽省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
来源: 安徽新闻网-安徽商报 2021-04-27 09:18:56 责编: 徐文娟

4月26日,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安徽省高院发布了“2020年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以及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

据了解,2020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7913件;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735件。其中,受理专利案件762件,商标案件4194件,著作权案件3044件,竞争案件121件,其他案件527件。

涉及互联网、IPTV、网络直播等新技术、新业态的知识产权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聚焦演唱会表演者权、网络主播及平台不正当竞争等新类型案件进入审判视野。

2020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325件。审结案件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89件,侵犯商标权罪109件,侵犯著作权罪5件。受理知识产权刑事二审案件75件。全省法院突出惩治重点,从严打击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反复侵权、特殊时期侵权等情形。

另外,2020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7件,审结7件。

【案例一】 点校《黄山指南》 黄山区档案局被诉

《黄山指南》是一部志体导游书,作者为陈少峰。陈少峰号“黄海散人”,于1950年去世。

2010年7月至12月,黄山市黄山区档案局组织人员对原版《黄山指南》进行了点校,形成《黄山指南》点校本。

陈少峰的孙子陈某某二人认为,黄山市黄山区档案局再版发行的《黄山指南》一书,乱改段落、乱用标点符号,甚至整段节段删除,严重破坏了原著《黄山指南》的完整性、严重违背了大黄山的客观事实,侵害陈少峰对《黄山指南》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两人将黄山区档案局起诉至黄山市中院。

此案经过黄山中院一审,省高院二审有了最终结果。

省高院二审认为,黄山市黄山区档案局在组织实施点校的过程中,并未歪曲、篡改《黄山指南》原本,未侵害原作者的人格利益,该点校行为本身也有利于《黄山指南》一书的流传,符合公共利益。因此,黄山区档案局的点校行为不构成对《黄山指南》原本作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一审驳回陈某某二人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的审理准确划定社会公众与著作权人之间的权利边界,认定点校行为不构成对原作者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有利于鼓励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社会公众对进入公有领域的古籍进行编校、整理,有利于古籍的传播和传统文化的传承,也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二】 合肥城隍庙二期改造项目被判侵权

合肥市于2013年对城隍庙步行街进行整体提升改造,安徽省徽州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古典园林公司)委托黄山市华润轩古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简称华润轩公司)参与设计投标。后华润轩公司提交的设计方案在评审会上获得认可,评审会确定古典园林公司为工程中标单位。

2015年4月26日,华润轩公司与古典园林公司签订了城隍庙一期工程的方案设计协议书,华润轩公司负责设计外立面改造设计方案图、效果图,设计图纸的版权是华润轩公司的知识产权,未经华润轩公司同意,古典园林公司不得将图纸分解或套用至其他项目。

后来,城隍庙特色街区二期工程的设计方案由古典园林公司与安徽省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民用建筑设计院)共同设计完成。华润轩公司认为城隍庙二期工程抄袭套用了其一期工程的设计方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起诉至法院。

黄山市中院一审认为,古典园林公司在对合肥市城隍庙街区二期房屋外立面改造中套用了华润轩公司的设计,侵犯了华润轩公司的著作权,判决古典园林公司、民用建筑设计院赔偿华润轩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省高院二审认为,合肥市城隍庙二期街区设计在具体部分均采取了与一期主要设计手法相同的设计,如外包木结构装饰、设计外部增建木结构廊轩以及走廊顶棚的轩梁设计等,二者从整体视觉上观察,无明显差异,构成实质性相似。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随着文化旅游业的兴起,徽派仿古建筑元素被商业街区大量使用,相关著作权的范围与公共领域的界限并不明晰,引发了仿古建筑设计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本案对处理仿古建筑设计的侵权问题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彰显了著作权法鼓励保护原创的立法精神。

【案例三】 卖冒牌酒3000多元 被罚款17.5万

2018年12月12日,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芜湖经开区悦方烟酒店进行检查,在店内发现瓶身标注“口子窖”“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等字样及商标的白酒。2019年7月31日,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处罚,认定悦方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为3415元,并对其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决定从重处罚,决定没收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21瓶,罚款175000元。

悦方烟酒店申请行政复议,芜湖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维持上述行政处罚。悦方烟酒店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悦方烟酒店的经营者魏某自2013年开始长期从事酒类销售,应当知晓白酒的进货渠道,在经营过程中曾被行政处罚,更应对商品的来源审慎查验,且案涉侵权白酒在我国市场知名度和品牌价值较高,其市场定位和经销模式魏某也应当知道,其主观上具有明知是假冒而为之的故意,魏某等人在同一经营地址多次变更经营主体,在经营中多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主观恶性大,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罚款时,选择最高限处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种类和罚款数额范围内,处罚适当。法院一审驳回诉请。

芜湖中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审理对于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大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文 周继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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