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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评:“尊严死”存争议,临终时救还是不救?
来源: 安徽新闻网 2019-12-06 17:30:09 责编: 武静

过去一个月,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西区大内科副主任彭松作为这一领域的安徽专家,奔赴滁州、蚌埠、淮北三座城市,对27家医疗机构工作者培训授课发现,逾八成受训医疗机构未开展安宁疗护事业。随着我国老龄化日趋加重,我省加快开展安宁疗护事业,建立系统化的医疗护理质控体系和实现医保全覆盖已成为社会发展的需要。(12月6日中安在线)

当一个生命已无力挽留时,是想尽各种治疗办法让亲人“被活着”,还是让其在生命的最后时光,通过安宁疗护带着尊严离开?当下,患者临终前是否应该选择放弃有创治疗与抢救,目前仍存在较大争议。

我们最早接触的、与之相关的名词叫做“安乐死”。“安乐死”源自希腊文的“好死”一词,意为“有意识地引导绝症或承受巨大痛苦又治愈无望的病人,在相对没有痛苦或在相对轻松状态下告别人世”。实际上,围绕“安乐死”的合法化,到今天仍存在巨大争议,相较而言,“尊严死”、“自然死”的提法则更缓和了不少。“尊严死”是指对那些自我意识丧失又并无治愈希望的病人,允许由亲属凭其生前预嘱向医院、法院等提出停止治疗的要求。 

对于尊严死”,国内目前存在两种声音。一是认为放弃临终治疗是对社会伦理的冲击;也有人表示,这是在维护生命的尊严。笔者查询资料,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教授杨杰就曾公开表示反对“尊严死”,认为“当其时患者生命尚存,患者亲人和医疗机构不行施救,任凭患者在无助中慢慢死去,这样的终结可能更痛苦,对患者也是一种人道残忍。如果‘尊严死’被滥用,对患者更不人道。”

在我们的身边,经常听到子女、配偶或父母竭尽全力抢救病患的事例,以尽家属最后之心力。尽管他们都明白,自然规律不可违背。据某机构的一项统计,目前全国公立医院内约占1/3的危重症病人,对其实施的抢救实际上都是在做“无用功”,而且在客观上不仅加重了病人和家属的经济负担,而且也加大了病人和亲友的痛苦并进一步延长了痛苦的时间。

我们承认,生命权作为人最高的权利,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的生杀予夺之权理应按照先己而他人的决定顺序来实现。临终时,是进行过度抢救,还是让身体自然死去。病患本人、亲属都可以进行事前的有效协商。一味地放弃和过度地抢救,都难以给病患留下最后的尊严,更不能必定换来家属最大的抚慰之心。”多一点弥留“与”寿终正寝“,都是值得尊重的选择。

据媒体报道,在国内,北京市已经成立我国第一个“生前预嘱推广协会”,在北京市卫生局主管下开展业务。北京市卫生局有官员曾表示,“生前预嘱”概念在我国并无法律明确支持或禁止,目前尚处民间推广阶段,卫生行政部门将观察其效果和发展,并对该协会在法律范畴内的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国外,有些国家的“尊严死”已通过立法。如1976年美国加州通过“自然死法案”,成为世界最早有关“尊严死”的法律;韩国“尊严死法”也已经在2018年2月4日正式实施。

可以预知,但在当下及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是否放弃临终治疗,仍将在世界范围内继续成为“难解之题”。(作者 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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