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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评:曾患肺炎或被隔离,就业不能歧视
来源: 安徽新闻网 2020-03-25 08:25:00 责编: 武静

各地复工复产正在进行中,安徽省总工会日前发布提示,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抗疫时期有关政策的规定,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稳定劳动关系。已治愈的新冠肺炎患者,用人单位不能以曾患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3月24日新华网)

安徽省总工会的提示并非没有针对性。就在前段时间,湖北的一位女士就出现了此种情况。她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后接受隔离治疗并治愈出院。公司得知情况后发出告知,因她被确诊过新冠肺炎,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好在这位女士据理力争,最后还是通过法律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劳动者有平等的就业权,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残疾人,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除对特殊工种有特殊要求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曾患有新冠肺炎拒绝录用。

如今,各地复工复产正有序进行,相关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于存在与新冠肺炎治愈者取消劳动合同的企业,坚决依法处罚,以保障新冠肺炎治愈者及密切接触者、被隔离观察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各地的宣传力度也高跟上,既要依法监管,更要以理服人、以科学知识教育人。否则,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期满后返回工作单位后,即使没有被解除劳动合同,因为缺乏相关科学知识,同事们如果再心理层面进行躲避、歧视,也将会出现非常尴尬的局面。

所以,如果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劳动者一定要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等途径,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毕竟,劳动权、就业权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谁也没有权力剥夺。(作者 李双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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