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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评:“见死不救”是否入刑 应再深入讨论
来源: 安徽新闻网 2020-05-26 09:53:03 责编: 武静

据中安在线报道,全国人大代表鲜铁可今年两会提出了关于增设“见危不救罪”的立法议案。他认为,见危不救是“友善”缺失现象的一种典型表现,日益暴露出了其消极性、破坏性,从立法角度解决这一问题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贯彻落实而言,意义十分重大。

一段时间以来,“见死不救”是否入刑一直备受社会关注。和鲜铁可代表持相近观点的人认为,“路人太冷漠”源于见死不救没有入刑,建议借鉴国外经验,立法惩罚见死不救。事实上,早在2011年,因“小悦悦案”广东官方就曾发布信息问计于民,征求立法惩罚“见死不救”的意见。但也有法律专家指出,法律不能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见死不救属道德范畴,不宜入刑惩治。

一种声音认为,对见死不救入刑有其合理性。但在适用对象范围方面应慎重,不应不加区别地适用于所有过往行人和车辆,法律不应苛求牺牲一个人的安危去拯救另一个人的安危。如果“见死不救”入刑,那入刑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路人是否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是否因其主管放纵这种形势而导致严重后果,路人是不是无职务关系的普通人?等等,这些都要充分考虑进去。

另一种声音则反对入刑。一旦危险事件发生,如何划定哪些范围内的哪些人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尤其是像落水、火灾等事件,很难确定谁有法律上的救助责任,或谁的救助责任更大,也即法律上说的:见死不救是不作为的行为,涉及的行为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的行为主体,如何确定见死不救的犯罪主体? 或许,当危险发生时,围观的人会减少,而增加更多的绕路者。所以说,既然“入刑”,它对应的应该是一种犯罪行为,核心是“不作为犯罪”应该怎么定性,给谁定性。而且,作为和义务对等的权利,那“见死相助”对应的权利是什么,否则法律只为当事人设定义务,而没有权利,违反了法律的公平性。  

因此,笔者认为,当前对于见死不救应否入刑,路人是否应定责,鼓励施救与问责见死不救谁更迫切,法律为道德划底线利弊如何等问题,还需要进行更多的论证和探讨。如果社会舆论及公众本身尚未形成道德共识,也没有法律调整是否有效的充分论证,匆忙将道德问题刑罚化是不妥当的。应发挥法律对救助行为的激励功能,如对救助人进行奖励等,这种奖励既有利益激励的功能,又有损失补偿的功能。毕竟,法律是最好的利益机制的调节器。

法律并非万能,更多的时候只要一个人的行为不触犯法律即最低的道德底线,就不宜介入过多。如果本应归道德约束的某类行为越来越失去控制,可能给社会造成无法挽回的负面影响,这时法律可以适当介入,等局面恢复正常,再适时退出,以达到法律与道德的一个动态平衡。(作者 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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