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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评:用好决策“容错” 给担当者吃下“定心丸”
来源: 安徽新闻网 2020-10-28 14:27:24 责编: 武静

10月21日至11月20日,《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草案)》面向公众征求意见,《规定(草案)》分为11章、56条,从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建立决策容错机制等方面做出了细化规定。(10月28日安徽日报微信公众号)

怎样才能“鼓励大胆探索者,宽容改革失误者,鞭策改革滞后者”,让干部在改革创业中“胆子大,步子稳”,提振干事创业的精气神,是各地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因此,可以说,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建立决策容错机制,可以激发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在改革攻坚中,不仅需要积极营造敢闯敢试、锐意进取的舆论氛围,更要加快形成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社会共识。只有做到既鼓励创新、表扬先进,也允许试错、宽容失败,才能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期盼安徽省不仅要研究制订出台专门办法,对容错机制建设作出制度安排,更要积极在相关行业、区域率先开展试点,为更大范围推广提供参考样本。

同时,政府决策的容错机制应是基于人的主观能动作用的有限性和客观上的不可抗力而设的。也就是说,决策失误发生后,只有那些决策者主观上是为了创新地解决问题,主观上尽到了审慎的义务,才是可以减责或免责的。但是,这一切的认定,只有靠完备的、科学的、动真格的追责机制。没有追责机制在前,容错机制的出现,就可能为一些人逃避责任提供更好的保护伞。

因此,建立和完善容错机制,各地应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进一步明确容错认定的总原则,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开来,把国家尚无明确规定时的探索性试验与国家明令禁止后的有规不依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保护好广大干部的干事热情。

容错纠错机制是锐意进取干部的“定心丸”,也是改革创新者的“保护伞”。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关乎干部个人的是非功过、成败得失,更挑动着干部队伍干事创业的激情活力,指引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在此过程中,各地应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及时教育调整为官不为的干部,突出选用担当有为的优秀干部,营造一个宽松、宽容、和谐的干事创业环境,不断激发改革创新者的工作积极性,鼓励敢试、敢闯、敢担当者创新有为。(作者 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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