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安徽新闻网 > 徽评
徽评:年龄绝不是罪恶的“保护伞”
来源: 安徽新闻网 2020-12-27 19:19:32 责编: 武静

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说,这是适应最新情况、回应社会关切的及时之举,也是惩治违法犯罪、扎牢法律底线的必要之举。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偶有发生,社会各界要求预防和惩戒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呼声非常强烈。近年来,未成年犯罪暴力恶劣案件时有发生,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低龄化趋势,且犯罪的动机、手段、方法也越来越倾向于暴力化、多样化,犯罪的群体和规模不断扩大。

无论如何,年龄绝不是罪恶的保护伞,低龄也不再是逃脱惩罚的“免罪金牌”。事实上,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未成年人的身体素质早已不同以往。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责年龄下调到12岁,充分考虑了时代的发展特征和孩子的成长规律,坚持了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兼顾被害人和社会的感受。未成年人犯罪最低刑责年龄作个别下调,是现实司法实践提出的要求和应对,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 

纵观国家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建设,其核心关注点一直聚焦在问题未成年人的“救赎”上。从历史承袭性及现实稳定性来看,“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未成年人刑事政策,仍有其重大现实必要性。当然也不可否认,对部分未成年犯罪人网开一面并不一定能达到初衷,有时甚至可能事与愿违。对某些低龄未成年犯罪人(特别是实施严重犯罪的未成年犯罪人)因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予除罪化处理,可能导致公众情感的反弹,进而对少年司法制度产生质疑。

因此,刑法修正案的此次调整,体现了坚持“以人为本”、下好“一盘棋”的立法统筹思路。从社会舆论持续关注、反复探讨,到最后落地成法、照进现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开门立法”中与时俱进,写就了一个大写的“人”字,这也将为未成年人成长提供坚实的制度托底,也是对未成年人群体、对公共利益的真正守护。(作者 林清)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