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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评:未成年人大额消费,商家不能止于提醒
来源: 安徽新闻网 2021-09-04 10:15:46 责编: 武静

网课需要电子产品,健康码需要手机,未成年人人手一个电子产品已经成了常态化现象。

未成年人进行大额消费,往往超过了自身的承受能力,并造成很多不确定的负面后果,比如既会带来家庭经济损失,又会养成乱消费的不良习惯,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和家庭的和谐。因而仅就道德的层面而言,商家都有提醒和劝阻的义务,并落实相应的防控措施预防造成消费的事实,避免消费损失的发生和矛盾纠纷的出现。对于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无节制消费,家长与商家具有共同的责任和一致性目标。

不过商家都有逐利性,受利益因素的影响就不会主动履行相应的审查和把控责任,对无节制消费的行为进行提醒、劝导和中止,反倒还可能进行纵容、引诱和默认,让消费成为既定事实,或在双方协商过程中找各种理由为自己开脱。尤其是网络游戏、饭圈文化、直播带货、网络购物等新业态的兴起,受网络隐蔽化等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无节制消费的发生率不断提高,商家没有认真履行劝导拒绝未成年人的不合理消费之责。  

广东省消委会发布了《2019年度广东消委系统消费投诉分析报告》显示,未成年人沉迷网游大额消费家长想退款缺乏证据维权难。多名家长向广东省消委会投诉某网络游戏公司,称家中未成年人用大人手机玩手机游戏,未经其同意充值数千元游戏费用,家长尝试与网游公司沟通退款,对方明确表示不予退还。在黑猫投诉中,关于该类大额消费申诉涉及的商家不计其数,成为消费维权的重灾区并暴露出商家在未成年人消费过程中,商家并没能完全起到风险防控的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商家做到提醒这一步并不难,但如果仅仅写在纸上而难以落实到行动上,究其原因,就在于在责任的厘清上仅限于“形式性审查”,而没有“实质性风险”的承担。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于常理还是法律层面讲,如果没有了家长的确认,未成年人的大额消费都无效,并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但问题在于,时下大额消费还没有明确的标准,对商家的责任和义务也没有清晰的界定,缺乏关键的约束性条款,软倡导大于硬要求,对商家的行为约束力和控制度不够,提醒的义务都很难得到执行。时下对企业责任的要求,往往停留公共呼吁与舆论倡导层面,而对于企业未履行审查、监管和劝阻义务,缺乏实质性的促进和惩戒机制,也就未能从根本上堵住防控漏洞。

因而,可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明确大额消费的标准,同时对未经家长确认的消费,明确商家的主要责任并无条件退赔,如此才能强化责任担当,筑牢未成年人保护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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