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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评:取消药店“350米间距”门槛是尊重市场的体现
来源: 安徽新闻网 2021-09-05 17:01:00 责编: 武静

在过去,为防止药店扎堆经营,包括北京、上海、天津等在内的多地曾对药店的选址间距提出要求,从50米-350米不等。当初之所以要设置间距限制,其意在于“为防止药店扎堆经营,均衡医药资源”,按照相关方面的设想,如果一个地段设立的药店太过集中,就无法有效分配资源要素,也无法满足就近购买的要求,如此整个区域内药店的开办,就不会受人流量、繁荣度和交通便利性等因素的影响,也可以避免同质化竞争。

结果事实证明,间距限制的准入门槛,看似便民实则上形成了行政保护,并不利于市场的充分竞争,反倒带来了行业性排斥。部分药店开办时间早,占据了有利的地理条件,致使其他更有实力的大型药品零售企业想进入,由于受间距限制而无法开办,形成了事实上的“地段性垄断”,并不利于市场的充分竞争,因而无论在“质量、服务、价格”上都缺乏比较优势,也没有优胜劣汰的危机感,经营方式和理念不进反退。

与此同时,间距的限制也带来了事实上的“审批寻租”,严格量化的距离在执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弹性,尺子的丈量也往往存在一定的人为因素,并带来很多矛盾与纠纷,形成潜在的社会性隐患。在实施放管服的大背景下,设限这种保护落后的做法明显不合时宜,取消距离限制的社会呼声越来越强烈,并具有日益广泛的社会共识。

据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合理布局的标准是什么并无明确的规定,各地设立的距离限制多属“自由裁量”的结果,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权力原则,取消距离限制也算得上“拔乱反正”之举。

只有充分竞争的市场形态才会形成优胜劣汰的效应,在给消费者带来更多实惠和便利的同时,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202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宣布优化药店开设审批,督促地方清理对开办药店设定的间距限制等不合理条件。更早的2010年,合肥市就取消了延用了多年的间距限制禁令,实现了全面的市场放开和充分的行业竞争,收到了很明显的效果,也成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个亮点。随着优化营商环境的纵深推进,诸如“距离限制”之类的不合理条件,早就应全面取消了。

取消药店“350米间距”门槛是深化改革的必然举措,也是尊重市场尊重规律的必要体现,具有极为重要的示范意义和样本价值。优化营商环境,就要打破条条框框的限制和减少行政干预,让市场在配置资源中发挥决定作用,让市场主体成为“市场的主人”,如此才能收到“一子落,满盘活”的成效。(作者 前度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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