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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日报|有效化解社会领域重大风险的着力点
来源: 安徽新闻网-安徽日报 2019-02-26 08:41:23 责编: 武静

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高度重视社会领域的风险,并提出一系列的要求。社会领域包括与群众紧密相关的社会治安、教育、医疗、安全生产等各个方面,社会领域直接关乎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领域建设成就显著,群众获得感显著增强,社会保障日益完善,社会治理水平明显提升,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群众的民生诉求的标准日益提高,另外,社会竞争加剧,社会形势日益复杂,新型犯罪模式不断产生,社会治理难度加大。因此,有效化解社会领域重大风险,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增强风险意识,提高防范化解社会风险的能力。社会风险直接威胁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对社会风险的防控要上升到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艰巨繁重的国内发展改革任务和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现状,我们要清醒认识到,当前社会风险出现频次多,变化速度快,交织复杂且危险程度高。要有分清事件轻重缓急的能力,透过复杂多变的社会现象看到问题本质,科学预见形势发展并做好应对策略。要有迎难而上的魄力,不能有畏难情绪,杜绝“火烧眉毛再处理”的落后思维,特别是在遇到新问题、棘手问题时要敢为人先,敢于担当,推进社会风险的科学防控。要加强政治理论、党纪法规、社会治理等知识学习,不断积累经验提升能力。

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保护群众切身利益。当前产生社会风险的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需求。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积极回应人民群众诉求,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避掉这些风险。要以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提供公共服务的各项机制,扎实抓好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和社会事业发展,完善公共服务体系,解决好人民群众在衣食住行、柴米油盐、生老病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积极调解社会矛盾纠纷,宣传风险知识,坚决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坚持依法维稳,杜绝“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和稀泥”式解决方法,公正解决人民群众遇到的不公或者历史遗留问题。

打击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保护伞”。违法犯罪行为关乎群众利益和安全感;黑恶势力更是社会安定的毒瘤,扫黑除恶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民心向背与执政根基。因此,要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法严惩涉黑涉恶犯罪,不间断开展打击治理,推进扫黑除恶工作常态化、长效化。要把扫黑除恶与打击“防护网”“保护伞”结合起来打防并举。涉众型经济案件在坚决打击的同时,更要注重化解风险,维护稳定,做好资产返还、教育疏导等工作。

运用大数据手段,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在信息化社会网络舆情越发重要的情况下,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防范社会风险的重要环节。要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天网”“鹰眼”等平台,根据人口密度、治安状况和地理位置实现立体化、网格化治安布局,加强街面巡逻防控,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农村偏远地区的治安管理。要完善社会治安防控运行机制,决策前风险研判、实施中风险管控、实施后效果评价和反馈纠偏,通过个案情况发现共性问题。要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信息平台,防控风险由依靠传统手段向大数据提升智慧化防控手段转变,对社会风险评价由模糊不清向精准画像转变。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区域协作和责任机制,各部门单位齐抓共管,同向发力,通过大数据分析精准找出社会风险突出问题,推动社会风险精准防控。

政府治理与基层自治良性互动,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良好的社会治理是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前提和保障。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是新时代推进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现代化新征程的总体需求。为此要实现治理主体的多元化,鼓励社会组织、人民群众等主体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从政府包揽转向政府指导、共同参与,共同维护社会稳定。要实现治理方式的多样化,健全基层调解机制,广泛借鉴“枫桥经验”,有效整合基层组织和群众的力量,设置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依据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协助矛盾双方达成协议,低成本高效率地解决社会矛盾纠纷。要实现治理环节的系统化,构建社会风险防控长效机制,社会治理要从事后处理前移至事前防控,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要长期帮扶困难群众和高风险人群,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及时处理人民群众的各方面合法需求。(曹晗蓉)

(作者单位: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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