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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日报 | 坚定不移『强监督』
来源: 安徽新闻网-安徽日报 2019-03-05 09:12:16 责编: 武静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根本靠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中提出要“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当前我省开展“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专项行动”,明确“严规矩、强监督、转作风”的要求。其中,“强监督”就是通过强化党内监督及其他多种监督形式,形成监督合力;“强监督”是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落地的重要途径和有效保障。

“强监督”是完善国家治理的重要路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通过制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等,狠抓作风建设,将作风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突破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与此同时,将全面从严治党置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中,通过加强党的领导不断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由此可见,党的作风建设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标尺,也是党执政治国的基础保障。党的作风正,人民心气顺。毋庸讳言,当前党的作风建设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脱贫攻坚等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现象还较为突出,对此要强化监督,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坚决加以破除。

“强监督”是推进依规治党的必要手段。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新形势下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要求。依规治党,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督保障。当前,我们党正在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但同时也应看到,我们党长期执政,既有巨大政治优势,又面临严峻风险挑战。与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相比,与党所承担的历史任务相比,党的领导和执政水平、党组织建设状况和党员干部素质、能力、作风都还有不小差距。加强党内监督,是解决好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是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我们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

“强监督”是解决实践问题的有力举措。近年来,党中央先后制定或修改了廉洁自律准则、问责条例、党内监督条例、巡视工作条例、纪律处分条例等一系列重要党内法规。“强监督”,一方面以新制定修订的党内法规为抓手体现制度治党的要求;另一方面更是基于实践中坚持“三严三实”,改善工作作风的针对性回应。当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有多种表现,如贯彻落实“表态多调门高”、调查研究“搞形式走过场”、服务群众“脸好看事难办”、文风会风“抄文件开长会”、责任担当“不表态怕担责”等,让基层干部苦不堪言,令社会群众深恶痛绝。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同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作风格格不入,是我们党的大敌、人民的大敌。”因此,要充分认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多样性和变异性,联系实际,强化监督,抓出习惯,抓出长效。

当前我省开展的“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专项行动”,是加强政治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任务。监督强不强,直接关系到行动的成效,必须从如下几方面加以落实:

第一,加强权力制约。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一要有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目标取向。用好党纪国法的尺子,填补监督领域的空白,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二要有重塑制度约束效力的价值取向。要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不留“暗门”、不开“天窗”,使制度成为硬约束而不是“橡皮筋”,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三要有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尺度取向。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党章为根本,完善了“1+4”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基本框架,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已成为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继续按照“规范主体、规范行为、规范监督”相统筹相协调原则,保证每项党内法规制度都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

第二,聚焦问题导向。新形势下,我们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体系,目的是形成科学管用的防错纠错机制,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强监督”,就是要对标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不能搞花拳绣腿,不能搞繁文缛节”“面对难题要敢抓敢管、敢于担责”“解决问题要雷厉风行、见底见效”等要求,聚焦作风建设领域存在的问题。为此,必须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同时,坚持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统一,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第三,紧盯“关键少数”。一把手违纪违法最易产生催化、连锁反应,甚至造成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许多一把手之所以从“好干部”沦为“阶下囚”,有理想信念动摇、外部“围猎”的原因,更有日常管理监督不力的原因。鉴于此,要抓住“关键少数”,加强对“一把手”教育的针对性、管理的经常性、监督的有效性,促使各级“一把手”带头遵守党纪国法,使其心中高悬法纪明镜、手中紧握法纪戒尺,知晓为官做事尺度。确保“一把手”坚持党内民主,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同时,也要坚持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既对广大党员提出普遍性要求,又对“关键少数”特别是高级干部提出更高的标准,进行更严的监督,推动各级领导干部把自己摆进去、把思想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形成“头雁效应”。

第四,坚持抓早抓小。强化监督,重在日常、贵在有恒。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分析近年来查处的典型腐败案件,都有一个量变到质变、小节到大错的过程。因此,党内监督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立足于小、立足于早,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深做实“三查三问”,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党组织要多了解党员、干部日常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多注意干部群众的反映,敦促党员、干部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把责任扛在肩上,做到知责、尽责、负责,敢抓敢管,勇于监督。全党同志要习惯于在同志间相互提醒和督促中修正错误、共同进步,从小事小节上加强约束、规范自己,在坚持不懈中见常态、见长效。

方 堃 作者单位:中共安徽省委党校〈安徽行政学院〉党史党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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