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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婷婷:“12岁弑母”,刑事责任年龄该下调了
来源: 光明网 2018-12-13 08:51:55 责编: 武静

       又是一起惨不忍睹的血案。毫无悬念,未成年人“凶手”又得到了法律“宽宥”。

  12月2日晚,湖南省沅江市泗湖山镇发生一起未成年人持刀杀害亲生母亲案件。34岁的死者陈某,被人杀死在自家卧室,凶手正是她的儿子,12岁的吴某,一名六年级的在校学生。由于未达到法定年龄,吴某目前已经被警方释放。教育部门希望,吴某家属将他转校,心理专家建议进行心理疏导。据湖南省益阳市教育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吴某未满14岁,不能进行拘留或进少管所,所以被警方释放,由家长接回监管。

“12岁弑母”,刑事责任年龄该下调了

  诚然,这起血案的发生,与监护人不当的教育方式不无关系,但当“亲手砍母亲20多刀”这种血淋淋的现实摆在我们面前时,任谁也不能无动于衷。当这种有违伦理、刺穿法律底线的反社会恶行,仍然因为年龄问题而逃脱法律制裁时,有必要引起我们的深思。

  根据我国《刑法》,“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对于12岁的吴某,尽管杀害了自己的母亲,甚至不用担心被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当然,《刑法》同样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问题是,对于这些作恶的未成年人,家庭管教真的有用吗?

  而我们的收容所制度,其实也颇被人诟病。首先,究竟什么情况下应将未成年人交由收容所看管,全凭警方做出决断,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其次,收容教养的场所、条件等,都处于一种较为随意的状态。

  此外,据报道,很多省份根本就没有收容教育14周岁以下少年的执行场所,真正送去这些地方的未成年人,其实并不太多。众所周知的一个案例,还是李天一因为寻衅滋事,被收容教养1年。但是,“重在教育、挽救”的这种处罚措施,与刑罚的严厉性,可谓相距甚远。

  明确承担刑事责任年龄,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区别对待,体现了法治文明的演进程度。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3个阶段,分别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但是,随着社会水平的提高,发育成熟年龄的提前,很多国家已将刑事责任年龄降至10岁以内。

  对于我国而言,是否坚持这一传统划分,还值得商榷。翻看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明显呈现增长之势,12岁吴某弑母血案,也并非孤案个例。或许,有人认为,法律的宽容,会让未成年人感恩,迷途知返,但现实的答案,可能并非如此。比如,未满14周岁的韦某,曾于2010年在广西掐死一名男孩,但未负刑事责任;2011年,他又持刀伤害一名小女孩,被判6年;2015年11月,19岁的韦某减刑释放再次作案,在广东广州杀害一名11岁女孩。

  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应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而不是对犯罪者的包庇。但目前看来,坚持既有的刑事责任年龄,给未成年人犯罪以法律“宽容”,不仅对受害人难言公平,也难以收到教育挽救的效果,甚至可能演化为对犯罪暴行的“纵容”。面对不忍直视的频发血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或许应尽早进入立法者的视野。(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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