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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日报 | 信用修复让失信者“自新”
来源: 安徽新闻网-安徽日报 2019-02-19 08:55:10 责编: 武静

进入失信“黑名单”,是否就无法翻身了呢?

浙江省日前出台《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信用修复的条件、信用修复的程序、履行责任等内容,为诚信体系建设“打补丁”,为进入失信“黑名单”者提供翻身“自新”的机会。

信用如同一个钱包,做了诚信之事,钱包里就积攒一些钱;做了失信之事,钱包就像漏了一个洞。钱包漏洞之后,有些人放任不管,洞就越来越大,以致钱包不能用,而有些人选择把漏洞补上,让钱包重新发挥作用。信用修复过程其实也是如此:有的失信主体被有关部门纳入“黑名单”之后,对自己的失信行为有正确的认识,并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其信用得到修复。而有的失信主体被有关部门纳入“黑名单”之后,依然我行我素,不思悔改,信用也就谈不上修复。

关于信用修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不乏相关规定。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明确,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2016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2017年国家发改委、央行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结合实际建立有利于失信主体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全国各地相继出台规定,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通过各种方式自我纠错、主动自新、修复信用。

从国家到地方,对信用修复的关注越来越多,说明信用修复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不容小觑。近年来,我国加快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机制,让失信者寸步难行。“黑名单”虽然有效,但终究只是手段而非目的。若对失信主体“一黑到底”,可能会给失信主体带来不必要的负面伤害,也会让其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抵触情绪,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之,根据实际情况,对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主体进行信用修复,该取消“黑名单”的取消,该缩短惩戒时间的缩短,既是给失信主体改正错误、重塑信用的机会,也是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提升服务的必然要求。一旦信用修复形成良性循环,有前车之鉴的失信主体就会以此为戒,带动其他企业或个人自觉践行诚信,汇聚成强大正向力量,促进全社会的诚信蔚然成风。

失信之后再修复信用,无疑要消耗“信用成本”,耗时越长、拖延越久,成本越高。珍惜信用、别越“红线”十分重要,万一不小心失信了,就要及时主动纠正错误、修复信用。在以往的实践中,总体上仍是强调信用惩戒多、修复少,使得信用修复面临着种种困境。其一,国家层面尚未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信用修复机制,地方出台的具体管理办法中,信用修复的条件、程序、期限、方式等不尽完善,设定标准、优化程序、统一规则,显得尤为急迫。其二,各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缺乏互联互通,数据壁垒仍存,跨部门跨行业信息共享困难,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导致信用修复效果不佳,部分企业信用修复的积极性不强。其三,信用修复工作宣传引导力度不够,有的企业不知道如何查询信用状况,有的企业不清楚失信行为的界定及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不了解移出“黑名单”的条件和程序,甚至受到失信惩戒之时,都不知道还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因此,建立完善的信用修复机制,必须加强顶层设计,统一标准规范,明确信用修复路径;加强信息共享,破除部门壁垒,使信用修复更具可操作性;全覆盖提示、全方位约谈,引导企业增强自我纠错、重塑信用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

“信用千万条,诚信第一条。”任何一种公序良俗的形成和传承,都离不开惩戒和激励的双重作用。只有加快建立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同步推进,才能释放出助力社会诚信建设的强大正能量,促进诚信建设良性发展。(韩小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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