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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未休年假付3倍工资" 有助保障休假权
来源: 羊城晚报 2019-08-16 08:30:45 责编: 武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为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休假的权利和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正确审理年休假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出台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主张按其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法院将予以支持。(8月13日中国江苏网)

  带薪休假制度已经推行多年,但一直未能全面落实到位,很多用人单位都没有认真执行,导致带薪休假制度沦为空文,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现实中,“白加黑”“996”等工作模式已常态化,很多人连双休日都没有享受到,更别说带薪休假了。不过,带薪休假制度受到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违法就要接受处罚,并依法赔偿劳动者的损失,这也是劳动者维权的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可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指导意见,有助于各级法院在审理带薪休假纠纷案件时,积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未休年假付3倍工资”的指导意见,公开为劳动者“撑腰”,体现了司法部门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决心。此前,某些用人单位没有认真落实规定,就是因纠纷调解难度大、违法成本过低,无需付出太高的代价,令其无所顾忌,致使侵权行为非常普遍。

  事实上,类似纠纷案的裁决已有先例。近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劳动合同纠纷,原告陈某要求单位支付其离职前应休未休5天年休假的工资报酬,被单位拒绝后起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支付原告陈某相应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091元,补偿金额按日工资3倍计算。

  当下,我国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保障国民的休假时间,对推动旅游休闲经济发展、刺激消费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江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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