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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日报|激发土地活力 赋能乡村振兴
来源: 安徽新闻网-安徽日报 2021-03-02 08:20:33 责编: 武静

■ 徐 海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正式发布,提出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完善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政策;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完善审批实施程序、节余指标调剂及收益分配机制。

土地作为现代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是发展现代农业和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巩固和提升农业发展质量和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离不开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在有限的土地上,全面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充分发挥每一块土地的最大效益,使农业农村充满生机活力。

健全土地指标交易机制,促进城乡融合发展。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建设用地需求日益强烈。各省市因发展情况不同,土地供应与经济发展之间面临不同矛盾。部分地区具有丰富的耕地后备资源,但缺少土地开发资金,发展动力不足;发达地区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土地指标有限,缺乏发展空间。不久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提出开展土地指标跨区域交易试点,探索建立全国性建设用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这对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资源要素合理配置、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健全土地指标交易机制,重点在于找到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的契合点,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与市场的合力。通过安全可控、平稳运行的土地指标交易体系,增强土地指标交易的规范性和有序性,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解决“城市发展缺地”的困境,激发土地活力,唤醒农村沉睡的资产,让广大农民更多地分享财产性收入。农村利用集中连片治理和低效土地复垦增强农业规模效应,实现耕地集约化和农业现代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守住耕地红线,还要守住农民权益。土地兼具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等多重属性,是一切生产的源泉,是农民最宝贵的财富。土地制度改革中,农民是土地最直接的利益关系者,应坚定其主体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赋予农民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和抵押、担保权利。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买卖建设用地指标过程中,不仅要落实农民的知情权,还要赋予一定的表决权,充分保障农民参与决策的权利。完善土地市场监督机制,严厉惩处交易中的违法行为。制定科学的土地基准价格测算方案,形成合理规范的价格估算方法,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健全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保证收益归农民所有。对失去宅基地的农民,充分考虑他们的实际困难,建立相应保障机制,消除后顾之忧。相关部门与法律机构合作,普及土地基础知识,针对侵权行为提供法律援助。

深挖产业比较优势,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是关键,农业农村长期持续的发展动力来自于特色的资源要素和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活力。高质量发展阶段,农业发展不能仅仅满足于口粮的自给需求,还要满足市场对产品的多样化与高品质要求。政府应加强引导,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唤醒农民的产业意识,调动农民参与产业结构调整的积极性,改变低效种植与生产的土地资源利用状态。深化农业产业结构改革,深挖产业比较优势,逐步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一方面,以土地资源要素合理利用为基础,通过整合劳动力资源、自然资源等优势条件,导入生产效率更高、附加值更大的产业,让土地、产品、劳动力等要素形成效率更高的市场组合。另一方面,激发农民的市场化思维,发挥地区资源要素优势,进行产业结构的动态调整,培育特色产业形态,形成具备市场竞争的品质优势与渠道优势,让作为供给方的农民在产业利益链条和定价机制上更具话语权。

“有土斯有人,万物土中生”。激发土地活力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重视硬件建设,也要关注软件提升。乡村振兴作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新引擎,应紧紧围绕土地资源谋篇布局。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完善配套制度,破除束缚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壁垒,努力实现各类生产要素在城乡间有序循环,为实施乡村振兴注入强劲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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