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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日报|“首违不罚”:坚持尺度 体现温度
来源: 安徽新闻网-安徽日报 2021-04-13 08:41:28 责编: 武静

■ 韩小乔

 

4月1日起,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施行,对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轻微违法行为适用“首违不罚”,既是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柔性执法的体现。此前,税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都是地方性、区域性的,此次自上而下形成“全国一盘棋”,有助于加快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现实中,许多轻微税务违法行为,是由于企业不完全了解政策、存在疏忽遗漏等非故意情况造成的,比如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等。对这样的初犯者,应以教育劝诫为主。行政执法的出发点不是“为罚而罚”,而是服务和保护市场主体。倘因一次无心之过而被“一刀切”执法并留下处罚记录,企业很可能丧失招投标、评优评先、申请优惠政策等方面资格,降低创新发展的积极性。

执法要有温度,尤其涉及到处罚等方面的问题,更要注重执法的技巧、处理的方式。如果僵化执行法律制度、动辄严惩,不仅失去人情味和执法温度,也容易造成执法机关与企业间对立,给执法工作带来被动和阻力。相反,执法机关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同时,考虑到现实的灵活性、复杂性,就能有效减少执法冲突,化解执法矛盾,推动文明规范执法。事实上,处罚也会占用社会资源,耗费人力、物力、财力。若适度给予市场主体自我纠错、知错就改的空间,也能一定程度上节约监管资源,提升执法效率和精确度。“首违不罚”这种积极有益的探索,具有非常强的现实意义。

执法不能教条,但底线必须坚守。“首违不罚”不是违法不罚、任凭违法。如果不加区分地对企业违反税法行为“开绿灯”,导致一些严重违法、主动违法、恶意违法行为得不到处罚,就是对营商环境的破坏、对自觉守法企业的不公。首先,免于处罚要符合基本前提,同时满足几个条件——首次发生、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其次,“首违不罚”是行政行为,不是刑事处罚,涉及刑事处罚的,即便第一次,也照罚不误。这就要求执法者将法律威严放在心中,准确把握一般涉税违法与涉税犯罪的界限,明白人性化执法不等于“人情化”执法,做到依法处置、罚当其责。只有摆正执法工作和市场主体的关系,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执法的天平才能保持不偏不倚,执法工作才能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每一次执法,都是公平公正理念的弘扬、维护正义的实践。发布“首违不罚”涉税事项清单,也是一次生动的普法教育。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兼顾尺度与温度,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守法的初心就能得到共同呵护,营商环境就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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