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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瘦身”更应执法精准
来源: 安徽新闻网-安徽日报 2022-08-23 08:34:20 责编: 武静

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取消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9个罚款事项,调整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4个罚款事项”,并详列了这些罚款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和替代监管措施。

罚款的目的在于惩戒违法违规当事人,警示、威慑潜在效仿者,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然而,过度使用罚款手段,加重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负担,伤害营商环境,影响政府形象和公信力。近年来,随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不断深化,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水平总体上有很大提高。但一些行政机关随意式执法、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仍然存在。此次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有利于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减轻群众和市场主体负担,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一把“法尺”量到底,保证执法精准度。随着社会分工精细化,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但法律法规难免在违法行为认定、行政处罚设置等方面存在交叉重叠,给企业和群众带来困扰,影响执法效果。根据法律规定,罚款事项必须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设定。其中,法律、行政法规只设定罚款,而没有设定罚款的具体数额,部门规章可在规定限额内科学确定罚款数额;法律、行政法规未对违法行为设定罚款的,部门规章不得增设罚款。《决定》遵守立法权限,针对产品质量、标准化领域涉及的法律法规交叉重叠问题进行清理与调整,有助于减少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确保法律规范体系统一性与协调性,提高执法科学性精准度。

坚持过罚相当,让执法兼具力度温度。罚款规定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当事人主观过错、获利情况、违法情节及造成损害等因素。行政机关依法依规的刚性执法固然重要,但执法“温度”必不可少。一些轻微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监管部门应根据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适用警告、通报批评等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这种柔性执法比一味罚款更易让人接受认可,有效避免执法冲突、提高执法效能、增强行政机关执法公信力。

丰富执法手段,织密监管“安全网”。此次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集中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领域,其惠企利民意义不言而喻。但罚款取消之后,还要完善监管,避免风险。罚款不是目的,取消罚款也不意味着放弃监管,而是倒逼职能部门推进监管方式出新出彩。职能部门应按照《决定》,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以罚代管”或“只罚不管”等执法歪风,督促执法者用恰当方式帮助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以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水平,规范监管程序,激发市场创新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 徐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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