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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戒尺”,把好尺度
来源: 安徽新闻网-安徽日报 2019-07-23 10:25:43 责编: 徐文娟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首次明确提出教师惩戒权,引发公众热议。

面对“熊孩子”,管还是不管?长期以来,教师在教学实践中处于两难境地。

标准不明,不好管——现行法律对教师教育惩戒权没有明确规定,但对禁止体罚、虐待未成年学生等有着明确要求,对于体罚的具体形式和不同程度下应给予的处置却又缺乏细致规定,使得人们很难将教师享有正当合理的惩戒权和承担体罚的责任区别开来。

认识偏差,不愿管——随着西方教育理念的传播,强调“爱的教育”、赏识教育、激励教育,批评教育几乎被“一棍子打死”,教育惩戒甚至被一些人认为是落后教育方式的代名词。

舆论压力,不敢管——在一些中国家庭中,孩子被过度保护,骂不得、更打不得,教师稍加惩戒,就可能引来家长的强烈反对甚至引发家校矛盾,舆论也常将一些孩子在遭遇惩戒之后的过激行为单纯归结于教师责任,往往忽略了背后更为复杂的原因,这让许多教师“谈戒色变”、左右为难。

教育有惩戒才完整。明确教育惩戒权,依规对学生的失范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避免其再次发生,是维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秩序的重要措施。教师与学生人格平等、互相尊重,但不等同于权利和义务相同。按照法律规定,教师承担教书育人过程中,具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不管不问即是一种不负责任。教育惩戒也并非对学生权利和人格的伤害,运用得当是一种保护和帮助,有时仅凭温和劝导很难改变失范学生的不合规行为。现实中,因为教师丢掉教育惩戒权,导致师生关系扭曲,校园欺凌得不到有效制止等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教育教学的良好秩序。

“戒尺”在手,却不一定高枕无忧,关键要保证教师敢用、善用。最近,两条新闻引发关注,一是率先提出“教师惩戒权”概念的青岛目前仍未出台相关细则,教师行使管教权依然顾虑重重。二是河南一男子自称遭遇老师体罚怀恨在心,当街殴打20年前班主任,该事件的一大争议焦点在于当年老师的行为究竟是惩戒还是体罚。当下,教师惩戒权缺失和滥用现象并生,归根结底是目的不明、尺度不清。

目的要明确。无论是从前“戒尺在手,学生俯首”,还是当下惩戒和体罚不分、惩戒异化为体罚,都是因为对惩戒的出发点认识不清。教育讲究分寸,适度为佳,惩戒是为了教育,在不妨碍公共利益和尊重学生权益前提下,引导学生直视并改正自己的错误。若是置之不理、不惩不戒,无法让学生认知是非对错,就毫无作用;若一味折磨学生的肉体和精神,没有进行说服教育,只是为了惩罚而惩罚,没有达到“戒”的效果。事实上,明确惩戒的目标,老师和家长才能够相互理解、信任和配合,共同消除对惩戒权的误解,建立和谐家校关系。

尺度要清晰。在明确目的基础上,亟须规范“戒尺”的使用,这也是落实惩戒权的最大难点。学生年龄不同、性格各异、心理状况不一,是否适用同样的惩戒方式?如何区分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如何防止对学生心理上的羞辱式处罚和“软暴力”?细化惩戒权的内容、范围、程度和形式并非易事,各种问题和情形都要尽可能地考虑进去。从国外实践看,惩戒包含诸多手段,如令其离开课堂、罚做劳动、早到校晚离校、停课几日或勒令转学等。在一些国家,惩戒要经得家长同意、不在公开场合进行、有第三人在场作证等,这些都是在保证教育目的的同时,尽量把握好尺度,规避负面效果。当然,既要让教师能够行使教育惩戒权,也要保证学生和家长拥有申诉权,可对存在异议的惩戒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有强有力的制度“托底”、完善的法规“撑腰”,才能确保尺在手中、度在心中,让教育因惩戒而完善,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韩小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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