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安徽新闻网 > 要闻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相关工作举措
部分退役士兵可申请补缴社保
来源: 安徽新闻网-安徽日报 2019-06-30 08:59:30 责编: 刘东伟

◎ 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2019年1月21日前出现的未参保和断缴问题,属于政策保障范畴

◎ 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参保后交费中断的,可以按照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并免收滞纳金

◎ 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

本网讯(记者 范孝东)6月28日下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通气会,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工作举措》进行政策解读。

据介绍,我省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2019年1月21日前出现的未参保和断缴问题,属于政策保障范畴。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需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主动提出补缴申请。

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参保后交费中断的,可以按照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并免收滞纳金。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工资基数分别为补缴时安置地和参保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当地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需要参加社会保险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退役士兵,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退役证明等材料到原单位或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参保或补缴。原单位不存在的,可提交给其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工作后与原安置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到其他单位就业或灵活就业的,仍按上述渠道申请办理。

《工作举措》明确,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补缴后次月起开始领取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相关新闻
皖将迎新一轮强降雨  省防办:加强防范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