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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
来源: 安徽新闻网-安徽日报 2019-12-11 09:27:11 责编: 徐文娟

问:我因患急性上呼吸道炎到医院就诊,医生建议我病休半个月。当我持病假建议书向公司请假时,公司认为此类病情休假1周即可,如到时仍确需休息再行办理延期手续,故只批给我1周假期。我觉得公司刁难我,并在1周后对公司催促上班的通知置之不理。当我延期8天回到公司时,却被公司解聘,理由是公司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连续旷工4天以上,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答: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本案所涉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你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正因为本案所涉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形式上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决定了其对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你自然也不例外。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于法有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鉴于病假建议书仅是医院对患病职工病休期限提出的建议或参考,并不具备强制力,决定员工实际可休病假的天数,需要由员工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或由用人单位结合员工的病情依法确定。公司根据你只是患急性上呼吸道炎的实际情况,认为你只能休假1周,届时如确实仍需休病假再行办理延期手续,继而批给你1周假期的做法并无不当。而你在假期届满后,不仅拒不说明情况或办理续假手续,甚至对公司的上班通知置之不理,一意孤行按病假建议书,客观上也拖延了8天上班,无疑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自然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之规定将你解聘。(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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