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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院发布涉黑涉恶案件典型案例(图)
来源: 安徽新闻网-安徽日报 2019-12-14 09:50:02 责编: 刘东伟

全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新闻发布会

12月1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安徽法院涉黑涉恶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向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向勇伙同徐垚、陈林等人多次实施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向勇为组织、领导者,以徐垚、陈林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11年至案发,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赌博、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30余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造成1人死亡、3人轻伤、2人轻微伤、数十人财物受损、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被破坏等危害后果,并通过开设赌场、高利放贷、收取赌场保护费以及插手矿山工程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840余万元,严重破坏了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和相关企业生产秩序。

巢湖市人民法院以向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0个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0万元,罚金450万元;其他26名同案犯亦分别被判刑。后向勇等不服上诉,合肥中院二审依法裁定维持原判。

案例二、被告人范宏正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范宏正利用其逞强斗狠的作风,以狱友名义积极拉拢刑满释放人员、吸收社会闲散人员,多次有组织实施了持械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范宏正为组织者、领导者,以田灿、张峰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在太和县为获取经济利益和争夺强势地位,实施多起暴力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在太和县城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太和县人民法院以范宏正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2个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6名同案犯亦分别被判刑。后范宏正等不服上诉,阜阳中院二审依法裁定维持原判。

案例三、被告人谢大周等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

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谢大周等人在合肥市高新区经营环球二号期间,纠集王长宝等人为经营获利、扩大影响、争强好胜、逞凶斗狠,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环球二号会所内外多次故意实施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谢大周、姚俊峰等人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王长宝、王金培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谢大周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2个月;其他27名同案犯亦分别被判刑。后谢大周等不服上诉,合肥中院二审依法裁定维持原判。

案例四、被告人鲁振龙等恶势力犯罪集团绑架、非法拘禁、诬告陷害、合同诈骗案

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鲁振龙先后纠集被告人匡红宇、朱锐等人与社会中介人员相勾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经营二手车行、处理民间债务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二手车贷合同,通过虚增债务、强立债权、收取高额中介费、服务费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逼迫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筹钱还款,行“套路贷”之实,后为强索债务采取绑架、非法拘禁、诬告陷害等手段侵占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财物,逐步形成了以鲁振龙为首要分子,朱锐、匡红宇、高林、李洋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以鲁振龙犯绑架罪、非法拘禁罪、诬告陷害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4万元;其他5名同案犯亦分别被判刑。后鲁振龙等不服上诉,六安中院二审依法裁定维持原判。

案例五、罪犯蔡家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依法不予减刑案

罪犯蔡家才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2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合肥中院于2017年6月19日裁定,对罪犯蔡家才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

2019年4月1日,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向合肥中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家才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合肥中院认为:罪犯蔡家才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犯有数罪,且减刑频次过快,为充分体现依法从严要求,综合考察该犯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裁定对罪犯蔡家才不予减刑。(记者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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