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退学状态的大学生下班途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上下班交通事故受伤能否认定工伤?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为此,合肥市新站高新区人社部门用案例为网友解读了这些烦心事。
案例: 处于退学状态的大学生下班途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27日,合肥市新站高新区人社部门受理了申请人付某提交关于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付某反映2017年8月18日晚上,其驾驶自行车自单位下班返回租住地,20时05分许行至岱河路国轩百亿产业园门口时遇孙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岱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发生碰撞,付某被撞受伤。付某认为其下班途中遭受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工伤范围,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用人单位反映付某系该公司产线外包人张某直接雇佣,劳务费用也是张某直接发放,且付某入职登记时反映其系学生工,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付某与该单位并未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无需承担付某受伤事故的主体责任。
【争议焦点】
付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认定结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付某所受伤害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
【法理分析】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对该条款应解释为大学生日常在校上课读书,利用业余时间如晚上下课空余及周末、寒暑假等上课空余时间勤工俭学,但主要精力仍放在学校。
本案中,付某2016年9月份进入某大学读书,2017年3月份因在校打架闹事后自动离校,2017年4月到某单位从事搬运工作,2017年6月28日从该单位离职,2017年7月中旬进入某光电有限公司从事车间操作工。截至事故发生之日,其已脱离学校处于自动退学状态,自2017年4月份始已处于连续工作状态,因此,对付某劳动关系的认定不应按照劳动部的规定予以解释,应认定为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规定,张某承包该公司产线并招用付某从事工作,付某因工伤亡的应由该公司承包工伤保险主体责任。 (刘晓军)